《民法》7大修正!不孝子女將喪失繼承權

●(圖/百度)

請民眾注意!行政院於昨日《民法》繼承編31年來首度大修正!增訂「不孝子女條款」,若兒女惡意不扶養父母,有重大虐待、侮辱、無正當理由不扶養者,父母可經由遺囑、書面、錄音、記錄影音等方式舉證,兒女將會喪失繼承權!

這次睽違31年的《民法》修正案,增訂「不孝子女條款」,因為過去曾發生子女對其父母有重大虐待、侮辱、無正當理由不扶養,在生前表示該不孝子女無繼承權,而死後卻衍生出無法舉證的爭議,所以這次明訂,經由父母(被繼承人)以遺囑、書面、錄音、記錄影音等形式舉證,兒女將會喪失繼承權,反之,假若子女有悔意,該父母願意寬恕並恢復其繼承權,也必須用同樣的舉證方式,以表示同意。

《民法》繼承編修正重點如下:

●1145條─「不孝條款」:兒女無正當理由不盡扶養義務,不得繼承。
●1166條─「胎兒繼承權」:胎兒出生後才能繼承財產。
●1149條─「防小三條款」:小三必須舉證生活陷於困難,才能繼承財產。
●1189條─「遺囑便民調款」:遺囑可用電腦、機器打字列印。
●1195條─「緊急狀況列遺囑」:遇到生命危急時,在2人以上見證之下,可錄音、拍影片立遺囑。
●1223條─「繼成人特留分」:配偶、子女、父母繼成從1/2降為1/3,而兄弟姊妹、祖父母從1/3降至1/4。
●1146條─「遺產繼承時效」:15年間不行使即消滅。
法律 民法 繼承 不孝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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