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一名張姓男子用打電話方式隨機獵艷,意外聯繫上一名住在高雄的女子,得知對方是遠距離戀愛後,便假扮成她男友,天天打電話噓寒問暖,女子也不疑有他,後來張男向對方謊稱工作壓力大,想玩到府「矇眼性愛」,女子被得逞後驚覺被騙,嚇得向楊姓男友求救,楊男得知後當場痛毆張男,雙方互告性侵及傷害罪,但最後張男不但不起訴,反而是楊男被依傷害罪判拘役40日,可易科罰金。
▼(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判決書指出,張男在2017年7月間,以隨機撥打手機門號的方式獵艷,結果聯繫上一名家住高雄的女子,該名女子因為與男友分隔兩地,且顯少聯絡,張男得知後就順勢假冒成她男友,天天打電話聊天,1個月後,張男向女子表示工作壓力大,想到南部找她放鬆一下,還提議想玩場激情、刺激的「矇眼性愛」,且全程不能摘掉眼罩,女子為體諒男友辛苦工作,便答應要求,依指示脫光衣服、戴上眼罩在房間裡面等候,張男輕鬆闖入和女子激情一夜後就悄悄離開。
▼(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不料,張男1週後食髓知味,再度提出相同要求,沒想到這次,該女子因為忙碌忘記戴眼罩,直到看見陌生的張男闖進房間時,才驚覺一直以來認為的「男友」根本是別人,嚇得當場崩潰大哭,立刻打電話給正牌男友楊男求救,期間威脅張男必須留在房間內,否則就要「當場死」,而楊男到場後,質問張男卻得不到滿意的回答,氣得拿拔輪胎的工具就猛打張男,還威嚇「再不老實說,就讓你斷手斷腳」,造成張男全身多處挫傷,雙方事後互告性侵及傷害罪。
▼(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但橋頭地檢署認為,張男施用詐術,假冒女子的男友,使她陷於錯誤,再以矇眼性愛的方式與她發生性關係,期間並未以暴力脅迫或違反其意願,因此不構成《刑法》強制性交罪,且詐術性交則要被害人是已婚狀態,女子也不符合條件,認定全案應屬民事侵權行為,將張男不起訴,結果張男獲不起訴後,反告楊男傷害罪,楊男也坦承毆人,但雙方因談不攏賠償金額,無法和解,台北地院判楊男拘役40日,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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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