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工程公司老闆,4年前70歲時到一家餐廳用餐時,上樓時不慎跌倒造成癱瘓,向餐廳求償3000多萬,法官審理時認為餐廳沒有引導設施有過失,跌倒的男子走路不小心也有過失,加上提告時已經超過兩年的損害賠償時效請求權,最後判賠300多萬。
▼(圖/東森新聞)
想上樓,走樓梯環保、搭電梯省力,但就在這個樓梯,2015年一名年屆70的工程公司老闆跌倒頸椎受傷,摔成四肢癱瘓,終身都得請看護,直到2018年3月提告,樓梯太陡沒有扶手,不符合建築技術規定,害他跌倒沒辦法攀扶,一口氣求償3000多萬元。餐廳業者:「請他要不要坐電梯,他(摔癱大老闆)說不用走樓梯,(結果後來),就跌倒了。」餐廳業者透露,當時其實有詢問要不要搭電梯,但他拒絕,餐廳委託專家鑑定,樓梯寬高都符合建築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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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方法院發言人楊文廣:「餐廳沒有設置引導設施,所以有過失,原告方面70歲的人,自己走路沒有小心,也有過失。」法官審理,餐廳應付35%過失責任,男子應付65%過失責任,至於跌倒的男子太晚提告,也超過損害賠償請求權兩年的時效。台中地方法院發言人楊文廣:「債務人就是被告餐廳,他又主張時效完成,所以法院只能就107年3月2日,往前回溯兩年內時間(計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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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計算男子可求償未來近13年的看護費用,判決餐廳賠償36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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