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姓男子不甘百萬元私酒遭查封,不顧主管機關將私酒責付給他保管,偷偷將酒搬走還謊報失竊。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就偷酒部分判郭男8月有期徒刑,誣告部分則判刑2月定讞。
最高法院判決書指出,郭姓男子原經營酒廠,之後遭台中市政府註銷酒類製造許可仍私自釀酒。郭男的姪子提出檢舉,台中市財政局人員會同警方於民國102年前往稽查。
稽查人員發現郭男倉庫內堆放大批私酒、劣酒,當場貼上封條查封,但因數量、體積龐大,將酒品責付郭男保管。
郭姓男子擔心酒品遭銷毀,除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救濟,還偷偷在102年至104年間將酒搬往他處藏匿,並向警方謊稱酒品遭竊。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二審時認為,郭姓男子犯後沒有悔意,無視國家公權力,又浪費司法資源,若只科處可易科罰金的刑度,恐將對日後類似案件形成鼓舞作用,就隱匿公務員職務上委託第三人掌管物品罪,處有期徒刑8月,誣告罪處2月徒刑。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郭男的上訴,全案定讞。
(封面圖/翻攝自Google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