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規定,婚約訂定後,如果有一方變成殘廢另外一方能解除婚約。但行政院認為「殘廢」這個字眼有歧視性,也對身心障礙不公平,決定廢止條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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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東森新聞)
雖然能夠自己打開保溫瓶,但藥還是得由妻子幫忙餵,他是吳光河,是南部伴唱帶版權商,年營收大約3000萬元,原本事業有成、家庭美滿,想不到6年前他從高爾夫球車摔下,差點就成了植物人,儘管已經好轉許多,但右側身體還是癱瘓,幸好這一路走來,老婆始終不離不棄。吳光和妻子許齡文:「照顧起來很辛苦啊!我也從沒面臨過人生這種挫折,生活上是滿巨大的變化,畢竟他在受傷前,家裡都是他一肩扛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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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對夫妻童話般的故事,令人動容,但現實是殘酷的,根據現行民法976條規定,婚約訂定以後,一方成為如果生死不明滿一年、有重大不治之症、與人通姦、犯法被判刑,或是殘廢,另一方可以解除婚約,但行政院會日前通過民法修正草案,打算廢除殘廢這項規定,原因是殘廢是不當歧視性文字,為了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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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這樣比較符合婚姻關係要件啦,不然你結婚要幹嘛,如果一方有問題就解除婚約,乾脆不要結婚好了。」民眾:「還沒結婚前知道對方殘障啊,相處不來,也應該不可以這樣(解除婚約),至少要給殘障者明文保障。」民眾也多半認同修法精神,政院通過民法修正草案,將送到立法院審議,希望能保障身障者權利,更促進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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