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桃園警方在攔查贓車時,沒想到嫌犯竟然開車逃逸,雙方追逐40分鐘,嫌犯還擦撞警車,最後一名劉姓員警開槍嚇阻,卻擊中副駕駛座的一名少年,導致頭部中彈死亡,桃園法院認為少年沒有對警察攻擊行為,所以員警開槍並沒有必要性,因此依業務過失致死,判員警5個月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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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東森新聞)
2016年1月22號凌晨,桃園楊梅街頭警匪追逐,白色贓車為了甩掉在後頭狂追的警車,在楊梅市區一路狂飆,當時車上的3名少年拒絕盤查,猛踩油門加速逃逸,這時另外一輛警車在路口攔截,但贓車沒有減速,2台車差一點點就要正面對撞,贓車最後繞過警車順利脫逃,警匪追逐,從平鎮、龍潭、大溪又回到楊梅,一共追了4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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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槍讓副駕駛座的徐姓少男頭部中彈,在加護病房搶救後還是宣告不治,讓家屬相當被痛氣憤,認為員警用槍不當,一狀告上法院。
死者母親:「一切交由司法處理。」桃園法院法官看了員警追車的畫面後,發現贓車只是逃避檢查,並沒有攻擊警察,開槍已逾越比例原則,認定劉姓員警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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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這一天劉姓員警休假不在,同仁替他感到不值得,而桃園市警局對判決表示遺憾,強調員警是正當執法,支持所有員警合法用槍,所以會協助打官司替劉姓員警平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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