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前爆發摻入工業用碳酸鎂製成胡椒粉,一、二審判負責人以及製粉廠業者等3人無罪,最高法院雖認為不能給人吃的東西,就是不能當作合法的食品添加物,應該判有罪,但受限於速審法一、二審無罪者不得以違背法令為由上訴的規定,駁回上訴,判決3人無罪定讞,民眾譁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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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東森新聞)
彰化這家製粉廠,裡頭營運照舊,員工對於老闆官司被判無罪不多回應,4年前衛生局人員到稽查製粉場,調味粉內疑似加了工業等級的碳酸鎂,品名還打出佛祖名號,但卻是劣質商品,當時檢方以違反食安法以及詐欺罪,起訴業者。一、二審判林姓負責人以及製粉廠謝姓堂兄弟等3人無罪,引起民眾譁然,上訴到最高法院之後,卻因受限於速審法,一、二審無罪者不得以違背法令為由上訴的規定,駁回檢方上訴,判決3人無罪定讞。
最高法院副發言人林恆吉法官:「二審認為他不屬於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的非法添加物,本院認為這是有可議之處,但是依照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的規定,一審判無罪、二審也判無罪,本院只能認為檢方上訴不合第9條的規定,維持二審判決,上訴駁回。」
不過最高法院也指出,二審曲解「工業級碳酸鎂也是合法食品添加物」,砷是自然界分布極廣的有毒類重金屬元素,也是中藥砒霜的主成分,毒性甚強,長期使用或接觸含砷物質可導致慢性中毒,不能給人吃的東西就是不能當作合法的食品添加物應判有罪,但礙於速審法規定,業者確定逃過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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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衛生局長葉彥伯:「明明是用工業的碳酸鎂,這本來是用來做痱子粉滑石粉,摻到胡椒粉裡面,竟然不能用第15條摻偽假冒做處理,來遏止這樣一個黑心食品的行為,我想會影響到民眾對食安處理上的信心跟觀感。」
食安法的立法目的是維護國民健康,不可供人食用的原料都不可做為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僅管最高法院糾正二審錯誤法律見解,礙於法令仍無法將業者定罪,再度引起譁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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