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事官索賄600萬 公懲會判撤職停止任用

台中地檢署前周姓檢事官偵辦詐領健保費等案時,向診所負責人索賄新台幣600萬元,遭法院判刑12年2月定讞;全案也移送至公懲會審理,公懲會近日判周男撤職並停止任用5年。

台中地檢署起訴指出,周姓檢察事務官在民國102年10月間接受指揮,調查醫師詐領健保費案時,發現一家牙醫診所僱用密醫,他便將診所李姓護理長加入LINE好友。周男常藉故與李女聯繫,並要求診所的陳姓負責人與李姓護理長外出見面。

應周姓檢事官的請求,陳姓負責人在103年1月底設宴請周,而周男把承辦的詐領健保費及僱用無照醫師案件筆錄,交給陳跟李女閱覽。

周姓檢事官向陳姓負責人獻計,說明如何可以換得緩起訴處分的做法,並接著跟陳說:「如果我幫你們這麼做的話,我值多少錢?我月薪16萬元,你們要拿多少錢來買我。」

陳姓負責人開出50萬的條件,但周姓檢事官要陳自己想一想;李女後來向周男詢問欲索賄的金額,但周笑而不答;周男最後跟陳姓負責人說要以借款600萬的名義,供他投資無塵衣事業,但雙方當天並無結論。

周姓檢事官後來問李女關於陳姓負責人的意願,李說陳「沒有表示」;周姓檢察事務官擔心索賄一事被人知道,便向李女說,「那就當作沒投資這件事」。

陳姓負責人後來主動向台中高分檢告知周姓檢事官的索賄過程,台中地檢署偵辦後認定周男利用職務機會,私下與當事人接觸並洩漏偵查內容,即要求賄賂、收受不正當利益,敗壞司法風紀,在104年3月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將他起訴。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後,認定周姓檢事官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要求賄賂等罪,在105年11月判處周男有期徒刑12年2月,褫奪公權6年。全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在今年4月駁回,全案定讞。

法務部也將周姓檢事官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會審理後認為,經過法院審理,周男的違法事實已堪認定,周也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的保密義務及清廉之旨,自然有懲戒的必要,因此,近日判他撤職並停止任用5年。

(封面,示意圖/東森新聞)

索賄 檢察官 地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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