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喝醉,慘遭男同事性侵。(示意圖,與本文無關/翻攝自Pixabay)
女生出門在外一定要小心,就算是熟人也要提高警覺。桃園一名年輕OL小琳(化名)前年深夜與3名同事喝酒聊天,後來不勝酒力睡著,睡夢中感到「下體熱熱的」,睜開眼睛,驚見李姓男同事正在舔她下體,還用手指性侵,嚇得她衣衫不整地奪門而出。
判決指出,小琳和李男是同事關係,且交情很深,常常一起外出吃飯、喝酒聊天。事發於2016年11月24日深夜,一行人共2男2女到另一名男同事家裡喝酒聊天,不過小琳喝了幾杯就醉了,隨即倒頭就睡,剩下3人繼續聊天。
▼男同事見屋內只剩小琳,色心大起。(示意圖,與本文無關/翻攝自Pixabay)
期間,另一名女同事不斷接到家人的電話,因此請男屋主騎車送她回家。李男看到屋內只剩他和小琳,便色心大起,親吻還脫去女方的衣物,再用嘴巴侵犯。睡夢中的小琳感覺不適,睜開眼睛竟看到李男把頭埋在她雙腿間,還用手指進入,氣得她當場痛罵:「你在幹嘛!」連衣服都來不及穿好就跑出去。小琳立刻打電話給未參加聚會的另一名男同事來接她,兩人討論後決定報警。
▼桃園地方法院。(圖/翻攝自Google Map)
桃園地院審理,李男坦承犯行,去年11月被依乘機性交罪判刑3年2個月,但李男認為自己只是酒後意亂情迷才會犯錯,卻被判重刑,因此上訴高等法院請求減刑。
高院審理後,認為「性侵時間不久」、「無前科」、「素端端正」、「子女眾多」等只能作為從輕科刑的標準,但無法作為酌量減輕的理由,加上雙方至今仍未和解,認定原審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維持一審3年2個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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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摩鐵吃「速食」,案情肯定不單純。台中一名女子指控,劉姓男同事邀約她到公司附近的汽車旅館洗澡兼用餐,但卻對她伸出狼爪,不顧女子掙扎求饒:「不要!你有女友」,硬扒光她的衣物後,用牙齒咬開保險套「單手著裝」性侵得逞。但台中地院審理案情後,最終判決劉男無罪。
▼(示意圖/pixabay)
綜合媒體報導,劉姓男子去(2017)年1月2日,以共進晚餐為由和女同事外帶速食,之後還提議到摩鐵洗盡一身汗臭,直說回家沒溫暖,央求女同事陪同。進房後劉男在沙發上用餐,女同事則在床上看電視,待到劉男吃飽喝足後,便爬上床尋求「溫暖」。
女同事指控,劉男上床後突然觸碰她胸部並索吻,雖然她連忙說:「不要,你有女朋友」等話明確表達不願意發生性行為,但劉男色慾薰心不願罷手,私毫不顧女同事的呼救掙扎,回應:「不要告訴她就好,只有我們兩人知道」。女同事證稱遭劉男單手壓制並褪去她身上衣物,僅以「單手戴套」性侵得逞。
▼(示意圖/pixabay)
然而法官審理時認為,被害人遭到性侵不斷反抗,但難以想像劉男是如何在這樣的情況下完成一連串「單手戴套」的複雜動做。且掙扎過程理當可能會在手、腿部位造成瘀傷或擦挫傷,但女子僅有頸胸部有小刮痕,四肢軀幹皆無明顯外傷,不太合理。除此之外,開庭時法官詢問,「被告是如何抓住你?」、「被告用手拉住你哪個部位?」、「你的手有無碰到被告的性器官?」等問題時女子一問三不知,皆推說沒有印象,也因此讓法官對女子的種種指控持保留態度。
法官指出,女子在過去的警訊和偵查時皆無透露有幫劉男口愛,但卻在開庭時當場坦承,法官認為,若女子掙扎反抗劉男一定不敢貿然施行,且若是遭到逼迫,自覺受辱的女子不可能在過去的調查中從未提及,這明顯有違常理。
根據以上種種因素,法官認為,提告女子不滿劉男有女友還和她發生關係,劉男在完事後更沒有動搖自己和正牌女友的感情,更讓女子心生委屈,才會因此提告,但由於並無激極證據證明劉男強制性侵,最後劉男獲判無罪。
「報導本於目前偵辦進度與披露資訊,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