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士林地院(圖/Google Map)
台北市一名陳姓男大生,去年3月間邀約女同學到他的租屋處「錄製歌曲」,結果男子藉兩人獨處一室的機會伸出狼爪,先是對女同學強吻,再強脫褲子,即使女同學哭著哀求、抵抗,最後卻仍遭陳男性侵得逞,還遭言語羞辱:「那麼淫蕩,還說不要!」而女子隔天才在男友的陪同下報案。
判決書指出,陳姓男大生和被害女子是同校的同學,兩人因為做作業進而結識,去年(2017)3月13日下午,陳男在學校巧遇女子,於是邀約對方到他所住的5樓頂樓加蓋租屋處「錄製歌曲」,女子不疑有他,於是答應赴約。
原本一切都很正常,不料女子在傍晚要離開時,陳男突然遞出手機叫女子來看,接著就趁機偷親了女子的嘴巴,女子下意識地推開陳男,並且縮到床邊靠牆,結果陳男竟變本加厲,把手伸進對方的褲子裡亂摸。過程中,即使女子奮力抵抗,最後卻還是遭到陳男強壓在床上,硬上得逞。
女子當下哭著哀求,連說了好幾次「不要這樣」、「我不要」,並試圖把陳男推開,結果還遭到陳男出言羞辱:「妳明明就是那麼淫蕩,妳就是那麼欠X的人,還說不要。」直到女大生崩潰大哭,陳男才停手並且道歉,隨後就讓女子離開租屋處。
陳男在隔天中午傳訊息給女子說「對不起」、「你昨天哭的時候,我嚇到了」,而女子則回覆:「就算我喊停,他終究是發生了。」原本女子無意提告,還自責是自己答應去陳男住處才遭性侵,不過隔天下午到台中找男友時,卻被男友發現情緒不穩、哭泣等異狀,最後在男友質問下,才說出遭到性侵的經過,並由男友陪同驗傷報案。
陳男應訊時否認犯行,雖辯稱和女子是合意性交,但法官審酌事發當晚女子曾向一位女同學激動哭訴,認為兩人若是合意性交,女大生應不會有這樣的反應,加上她腰部、手臂都有瘀傷,且女子內褲上有採集到陳男DNA,法官認定陳男罪證明確、犯後態度不佳,但審酌他沒有前科,士林地院依強制性交罪,輕判他3年6月徒刑。仍可上訴。
「報導本於目前偵辦進度與披露資訊,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