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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侶1週戰7次 男挨告性侵喊冤「她推倒我」…一片雞排成關鍵!

2018/04/12 11:06 東森新聞 字級:
情侶1週戰7次 男挨告性侵喊冤「她推倒我」…一片雞排成關鍵!
▲(示意圖,與當事人無關/東森新聞)

基隆一名女子2年前在健身房遇見一名李姓男子,隨即陷入熱戀,交往初期2人相當甜蜜,天天滾床單大戰,未料之後卻發生爭執,女子控訴李男對她施暴,甚至性侵她2次,但法院調查發現,在女子控訴遭性侵之後,竟主動買雞排要到男方家裡吃,認為李男性侵罪證不足,最後判李男性侵無罪,但依3個傷害罪各判他3個月有期徒刑。

▼女子控訴前男友性侵。(示意圖,非當事人畫面/Pixabay


判決書指出,李男2016年2月在健身房認識女子,2人很快地成為男女朋友,但女子控訴,男友在2016年8月與2017年2月因為求歡遭拒,分別在女方家中與旅館內性侵她2次,還動手毆打她,造成她眼睛黑青、眼結膜出血等傷害,因此將李男一狀告上法院。

但李男否認性侵,他表示,2人至2016年8月已交往10個月,這期間他們頻繁地發生性關係,最少1星期2到3次,甚至有一個月天天激戰,女方都不曾拒絕。不過2016年8月底,他卻在女方家求歡遭拒,雖然因此爆發口角,卻只有撫摸女方手臂安撫她,不久後2人便上床睡覺,他既沒有硬上,2人也沒發生性行為,隔天女方說自己想買衣櫃,李男還給她5000元。

至於2017年2月那天,因為2人家裡都有長輩在,因此女方提議便到旅館開房,進了房間後,女子主動推倒李男,壓在他身上要發生性關係,因此2人便激戰了半小時,隔天女子還買雞排到李男家和他一起吃,李男強調,自己絕對沒有強迫女子發生性關係。

法院則調查發現,女子在控訴遭性侵的時間後,還傳私密照與露骨話語給李男,若真的遭性侵,那這樣的行為「誠屬不可思議」,之後女子也承認,是她主動要去旅館開房,不但刷卡付費,期間李男還外出購買飲料,女子若遭性侵,有充分機會可以離去。

▼基隆地方法院。(圖/Google Map)


因此基隆地方法院最後判李男性侵部分無罪,但依驗傷診斷書與證人證詞,依3個傷害罪各判他3月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得易科罰金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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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導本於目前偵辦進度與披露資訊,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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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圖,非當事人畫面/翻攝自Pixabay


台北市一名男子指控前女友多次在宿舍、車上等地性侵他,將她告上法院,不過法院調查發現,男子是因為曾被女方提告恐嚇並遭緩起訴,才因此挾怨以報,最後法院對女子不起訴處分,而女子則怒告男子誣告。

▼(示意圖/翻攝自Google Map)


根據《聯合報》報導,一名年近40歲謝姓男子對近60歲的高姓前女友提告,指控對方在廁所、車上及宿舍三度對他強行脫褲性侵,不過士林地院調查發現,在謝男宣稱被性侵之後,他還是和高女約會,受傷後也接受對方的照顧,與一般被性侵的反應不同。

除此之外,高女2012年和謝男交往時曾借車給他,想不到謝男還跟她要油錢和維修費,甚至恐嚇若再不給錢,會先「處理」她的狗,再來「處理」她,高女因此驚嚇地報警提告,謝男則被依恐嚇罪緩起訴。

而在緩起訴期1年期滿後,謝男便對高女提告性侵,法院認為他根本是不滿高女才挾怨報復,便對高女不起訴處分。事後高女相當不滿,又對謝男提告誣告,謝男辯稱,遭到性侵後因為腿受了傷,需要高女照顧,才會對她容忍,還說有向同事訴苦,吐露遭性侵的事。

不過同事打臉表示,從沒聽過謝男說過此事,且高女也曾打電話質問謝男為什麼要對她提告性侵,謝男則回答「我有孩子氣,但妳不可以跟我一樣有孩子氣」,再加上他事發一年才提告,檢方因此認為謝男是惡意想讓高女接受刑事處分,便以誣告罪將他起訴。

※報導本於目前偵辦進度與披露資訊,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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