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高分院。(圖/翻攝自Google map)
台南市1名蘇姓男子,4年前藉口要帶2名女童去買零食,將對方誘騙進入車內,再以手指
性侵得逞,直到她們哭著喊痛才停手,事後則買
芭比娃娃送給女童當補償,而雖然女童當天就向家長哭訴被欺負,但媽媽卻因為不想把事情鬧大沒有報警,直到女童的
幼稚園老師驚覺2人有異狀,追問之下才揭發蘇男的惡行。
判決書指出,蘇男2014年12月某日下午,看見舊識5歲女兒與4歲女同學在家門口畫畫,身邊又沒有大人陪伴,竟起色心,藉口要帶她們去超商買零食,順利將2人拐上車,接著馬上露出真面目,先後用手指強行插入2人下體,直到對方哭著喊痛才停手,蘇男逞完獸慾後仍帶女童去買零食,並將她們送回原處,事後還買芭比娃娃給5歲女童作為安撫。
▼(示意圖/pixabay)
誇張的是,其實5歲女童在事發當天,就曾跟媽媽哭訴有人摸她尿尿的地方,而外婆也有察覺到女童走路姿勢怪異,洗澡時更發現她下體流血、紅腫,卻因為擔心報警等同於公開這件事,會讓小孩子心理產生陰影,因此決定息事寧人不追究。而4歲女童的媽媽則認為「想說不要讓太多人知道,畢竟是摸,也沒有怎樣,不想把事情鬧大,所以沒有報警」。由於家長都擔心報警反而害了孩子,差點錯放惡狼,直到2人在幼稚園課堂上分享生活經驗時提起這件事,老師才機警通報。
▼(示意圖/pixabay)
雖然蘇男到案後否認犯行,還反駁是遭5歲女童的母親誣陷,但台南高分院認為,女童對受害過程描述明確,加上家長並未對蘇男提出民事求償,不像是為了賠償金而陷害,因此不採信蘇男說法,日前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性交罪累犯分別判處8年、7年8個月有期徒刑,合併應執行刑期為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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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一名40歲的男子,和妻子離婚後,獨自扶養2個女兒,但他不僅沒有把孩子捧在手掌心疼愛,反而對當時年僅4到5歲的女兒們伸出狼爪,還以「要代替媽媽,滿足爸爸」等荒謬理由洗腦,一直到大女兒升上國中後獸父惡行才被揭發。
▼男子接連對兩名女兒伸出狼爪(示意圖/Pixabay)
根據《蘋果日報》報導,男子離婚後,帶著2名小孩生活,但他卻沒有好好盡一個為人父該有的責任,反而從2008年8月開始,對當時只有4歲的大女兒伸狼爪性侵、猥褻,由於孩子年幼不明事理,還被他以「媽媽不在了,你應該要滿足爸爸」等偏差觀念洗腦,任其予取予求。
而到了2010年10月,男子又把歪腦筋動到4歲的小女兒身上,姊妹倆無憂無慮的童年,全都因為狼父,而蒙上一層很大的陰影,加上長期被灌輸「要滿足爸爸」等觀念,因此姊妹倆即使不舒服,卻都默默隱忍,而且她們彼此都知道自己的境遇。一直到大女兒讀國二時,向男友吐露這件事,男友大為震驚,並氣到通報輔導老師,才揭發鬼父獸行。
▼獸行一直到大女兒國二才被揭發(示意圖/Pixabay)
據了解,男子到案後,第一時間向警方坦承犯行,還在親人、社工等面前下跪認錯,只是沒想到,案件送到檢方那裡的時候,男子突然翻供,聲稱當時因為母親住院,擔心孩子沒人照顧,為了讓社工介入,才會承認有做錯事,同時表示這一切都是因為之前曾沒收姊妹倆的手機,才被女兒們連手設計陷害。
不過,檢方調查後認為,2個女兒指證歷歷,加上社工的證詞,認定孩子在這9年內,總共被性侵464次、猥褻1005次,男子最後被依加重強制性交、猥褻及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及猥褻罪嫌起訴。
「報導本於目前偵辦進度與披露資訊,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