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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我生小孩」性侵假釋犯喇舌硬上!正妹狠咬回擊

2018/03/19 16:06 東森新聞 字級:
「幫我生小孩」性侵假釋犯喇舌硬上!正妹狠咬回擊
▲性侵慣犯帶電子腳鐐強壓女子喇舌遭反咬。(圖/東森新聞)

就是學不乖!台中市一名周姓男子,因性侵案入獄,前年9月假釋。去年,周姓男子看上一名飲料店女店員,先在對方機車偷裝GPS,又無視被戴上電子腳鐐,強約女子噁心告白「幫我生小孩」,慘遭對方咬舌。事後女店員一狀告上法院,最高法院依強制性交罪,判處周姓男子3年有期徒刑定讞。 

根據判決書指出,周姓男子10年對前女友犯下強制性交等罪,遭判9年6個月入獄服刑,前年因表現良好出獄,但被規定必須戴上電子腳鐐,不得離開住家一定範圍。

▼假釋狼在飲料女員工機車避震器上偷裝GPS(圖/東森新聞)

 
去年4月,周姓男子對一名飲料店女店員一見鍾情,先偷裝GPS掌握女店員行蹤,又趁機約女店員回家,向對方告白,慘遭拒絕。周姓男子撂下狠話「我可以讓妳走,但妳要幫我生個小孩」,隨後強壓女店員企圖性侵,又把她摔到床上,扯髮、巴臉,甚至伸舌頭想和對方喇舌,女店員氣得狠咬回擊,周姓男子只好放棄,送女店員離開。
 
不過周姓男子不死心,兩星期後依定位,追上正在等紅燈的女店員,並送上熱騰騰的潤餅,這動作反而讓女店員起疑,才發現機車被安裝GPS,氣的一狀告上法院。
 
審理時,周姓男子坦承犯行,一、二審被依「強制性交未遂罪」與「妨害秘密罪」,分別判刑3年與5月,其中5月部分得易科罰金15萬元。但周姓男子對「強制性交未遂罪」不服再提上訴,最高法院認為,男子假釋期間再犯,可見行為偏差沒改正,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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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一名年輕女子原本在遊藝場打工,因為前年與陳姓男友分手,遭到對方勾勾纏而丟掉工作,之後為了拿回陳男騎走的機車,讓自己能外出謀職,她被迫與對方發生性行為做為交換條件,之後控告陳男性侵,卻在案件審理期間跳樓輕生,留下遺言表示「始終遇人不淑」。然而彰化地院近日審酌性侵案證據不足,判陳男性侵無罪。

女子在前年4月控訴,陳男分手後騎走她的機車,還到她上班的遊藝場大鬧,害她失去了工作,迫不得已,女子之後為了房租,繼續和陳男在一起,不料陳男竟以此要求天天上床,讓女子因此罹患憂鬱症。

由於女子沒有交通工具外出謀職。所以要求陳男歸還機車,沒想到陳男竟說「妳有劈腿與他人發生性行為,如果要我歸還機車,就要與我發生性行為。」為了拿回機車,女子遭逼與陳男發生性行為,過程中女子難過地哭了出來,陳男還罵她:「妳這樣子,我出得來嗎?投入一點,不然要做到明天嗎?」

兩人在性行為過後,陳男依約歸還機車,而女子則在隔天到警局報案,提告陳男性侵。陳男到案後雖然坦承糾纏女子,但卻否認性侵,聲稱「上床換機車」是女方提出的條件,並解釋,兩人分手2星期後,他找上女子,幫對方付完1萬2000元房租,就復合了,強調自己絕對沒有強迫。

想不到2017年2月,案件還在審理時,女子就傳訊息給新男友,表示「始終遇人不淑,令人鼻酸」,接著就從租屋處頂樓一躍而下身亡,檢警確認為跳樓輕生。

女子新男友在庭上表示,女子一直因為被性侵感到十分痛苦,每天都跟他提到被性侵情節而情緒低落,甚至開始到精神科求診。不過法官發現,女子在性侵案之前就已罹患憂鬱症,就診紀錄中提到母親尖酸刻薄、每天被前男友要求做愛,未提及被性侵一事,且和新男友也常常吵架,還和他抱怨自己總遇人不淑,因此難以判定女子自盡是因為陳男性侵導致。

法官審酌,女子在警詢中雖稱性侵過程曾因抗拒而受傷,但偵訊中又改稱被告於性侵之過程中並未打她,說詞前後不一;且性侵案後當天兩人有一起去吃速食店,不合常理。而女子為拿回機車,雖不是基於男歡女愛,心情實際上也是不情願,但內心的不情願、心有未甘,卻與表現在外的性侵案構成要件「違反意願」不同,因此認為本案沒有積極證據證明女子是被強迫發生性關係,判處陳男無罪。

「報導本於目前偵辦進度與披露資訊,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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