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地院。(圖/翻攝自Google map)
新北市一名廖姓男大生,透過網路認識了剛升高一的15歲少女,2人一拍即合,聊得相當起勁,沒想到廖男在U2電影院包廂內,要求少女為他口交,還奪走對方初夜後,就開始神隱,「不讀不回」訊息,讓以為找到真愛的少女相當崩潰,不甘心被玩弄,怒告廖男性侵。
判決書指出,現年25歲的廖男,在2016年5月透過交友軟體認識了當年僅15歲的少女,雙方在網路上互動熱絡,進而相約到板橋區U2電影院約會看電影,但廖男醉翁之意不在酒,電影開始不久後就獸性大發,轉身狂親吻少女的頸部,更直接將狼爪伸進衣服內襲胸,接著脫下對方的衣服猥褻並發生性行為,最後要求少女幫他口交,結束激戰。
▼(示意圖/pixabay)
少女以為廖男她的初夜被奪走後,會對她負責,沒想到對方卻宛如間蒸發一般,開始不讀不回訊息,直到少女情緒潰堤的質問「今天該不會就只是為了把我拐到U2吧」、「消失的意思是怎樣」,廖男仍繼續裝傻回應,「怎麼可能啊哈哈」,少女見廖男態度大轉變,認為已看清對方的真面目,心碎的驗傷提告。
而廖男直到被警方約談後,才驚覺事情事情鬧大,開始狂傳訊息安撫少女,「可以打給我一下下嗎」、「突然被叫去警局,我們之間為什麼會變成這樣」、「很抱歉沒有第一時間回覆妳」、「不是說好我會一直當你朋友」、「讓妳誤會了」,但少女早已心灰意冷,怒回「我們很清楚回不去了!」
▼(示意圖/pixabay)
新北地院審理時,廖男堅稱不知道少女未滿16歲,且僅承認猥褻及要求少女口交,不承認性交,但法官從2人的對話紀錄發現,廖男曾宣稱「我們並沒有真正性交」,表示僅以手指侵犯少女,但少女立即直嗆「你只有2隻手,沒有第3隻好嗎?那時候你2隻手明明都撐在我旁邊」,加上在少女內褲、下體皆有採集到廖男DNA,法官認定2人確實有發生性關係,且廖男也知道少女剛考上高中,不可能不知道她未滿16歲,最後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判處廖男6個月有期徒刑,仍可上訴。
※報導本於目前偵辦進度與披露資訊,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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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一名李姓男子,2015透過臉書認識一名就讀國中的少女,兩人一拍即合後展開交往,期間發生多次性關係,少女的父親發現後氣得對李男提告,李男則辯稱並不知道少女未滿18歲。
▼男子與國中少女交往後,多次發生性關係(示意圖/Pixabay)
李男26歲時在臉書上認識少女後,兩人相談甚歡,接著就陷入熱戀,在同年6、7月間,兩人在李男住處二樓發生2次性關係,沒想到,少女回家後父親就驚覺不對勁,立刻揭穿與李男發生關係的事實,並怒告李男。
▼男子在臉書上認識少女(示意圖/Pixabay)
李男到案後辯稱,從一開始認識少女時,少女就說自己18歲,6月到他住處時,他仍不知少女的真實年紀,直到兩星期後,少女離家找他,他主動問才得知。
少女則證稱,自己從一開始與李男交往時就在Line上說過自己的生日,還說自己是15、16歲,而且臉書上的個人資料也有明確寫著就讀某國中,只是李男沒向她確認。對此,李男則強調自己真的不知道少女實際年齡,表示少女一直都向他及他的家人自稱18歲,且與他聯絡的臉書帳號上標示「按摩員工、國立XX農工、現居高雄市」。
高雄高分院經調查後發現,少女其實有3個臉書帳號,只有其中一個A帳號有寫就讀國中,一開始2人認識時,也不是用A帳號聯繫,因此起初李男並不知道少女的身分。但法院調查後發現,2人變成情侶後,並發生性關係時,李男已經知道少女的真實年紀,與李男的說詞不符,雖然雙方屬「合意性交」,並非犯罪手段,而考量李男僅有國中畢業,且收入不穩定,最後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應執行刑期7個月。
此外,除了2次性行為外,還表示另外發生16次性關係,但這部分因為證據不足,判處無罪。
「報導本於目前偵辦進度與披露資訊,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高雄高分院調查後,判處李男有期徒刑4個月,應執行刑期7個月(圖/維基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