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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下一個林奕含!司改決議通姦除罪化 原因有「這幾點」

2017/05/18 19:06 字級:
防止下一個林奕含!司改決議通姦除罪化 原因有「這幾點」
▲司改會議委員林志潔(圖/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 影片)

司改國是會議今(18)日開會,決議通過廢止通姦罪!委員表示,林奕含事件也與通姦罪除罪化相關,因為過去的案例顯示,性侵案中的被害人對嫌犯提告後,可能因為證據不足無法定罪,這時反被嫌犯的配偶提告通姦罪。為了避免性侵案中的被害人因此不敢提告,因此主張廢除通姦罪,以免造成壓迫女性實質不平等。
 
分組副召集人、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教授林志潔表示,林奕含事件,凸顯了受性侵害的被害人提告時,常遇到證據不足無法定罪,但受害者提告等於自白兩人有性關係,這時若被對方配偶控告通姦,反而因此獲罪,導致受害人選擇隱忍不敢提告,通姦罪成為加害者與其配偶,去操弄並壓迫受害者的工具,因此主張廢除。
 
此外, 一般案件通常告訴不可分,意即不能只對其中部分共犯撤告,但通姦罪卻有例外規定,意即提告通姦後,可以對配偶撤告,只對小三或小王究責,若無法立即廢止通姦罪,也應刪除此例外規定。但書不但違反《刑事訴訟法》原則,還讓通姦罪的女性受刑人數遠高於男性,造成實質不平等的壓迫女性,委員也說明,即使廢除刑罰部分,未來配偶仍可透過民事訴訟求償來爭取權益。
 
南韓於2015年2月26日廢除「通姦罪」,全球剩台灣、宗教信仰為穆斯林國家、大陸(對象不可是軍人配偶),多數法界人士與婦女團體批評,通姦屬於家務事,非公權力該介入,今共有19名委員出席司改國是會議,全體無異議通過廢止通姦罪決議廢止《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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