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合一選舉將近,中央選舉委員會今(16)日舉行委員會議,審查通過115年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及縣市議員選舉候選人資格,其中台北市長除了蔣萬安和沈伯洋之外共有6人參選,後續將於10月23日辦理候選人姓名號次抽籤。
中選會表示,審查通過的候選人名單直轄市長候選人部分,受理登記計23人,包含:
(一)臺北市6人:郭璽、沈伯洋、蕭文乾、唐新民、蔣萬安、林志成。
(二)新北市3人:蘇巧慧、李四川、蘇輝湟。
(三)桃園市2人:張善政、黃世杰。
(四)臺中市3人:何欣純、江啟臣、洪麗華。
(五)臺南市4人:謝龍介、蕭燐洪、葉人文、陳亭妃。
(六)高雄市5人:張靜、賴瑞隆、王肇民、柯志恩、洪方隆。
縣(市)長候選人部分,受理登記計58人,均符合規定,名單包含:
(一)新竹縣3人:鄭朝方、朱定瑀、徐欣瑩。
(二)苗栗縣2人:陳品安、鍾東錦。
(三)彰化縣4人:陳重嘉、陳素月、邱建富、魏平政。
(四)南投縣2人:温世政、許淑華。
(五)雲林縣4人:吳炳輝、張嘉郡、劉建國、林佳瑜。
(六)嘉義縣2人:吳品叡、蔡易餘。
(七)屏東縣2人:蘇清泉、周春米。
(八)宜蘭縣5人:陳宏毅、吳宗憲、劉燦輝、林國漳、楊鉯婷。
(九)花蓮縣4人:游淑貞、張峻、魏嘉賢、羅佩秦。
(十)臺東縣4人:陳瑩、吳秀華、李吳穎智、王志偉。
(十一)澎湖縣6人:吳淑瑾、陳振中、周倪安、許智富、陳盡川、葉竹林。
(十二)金門縣7人:洪和成、李文良、黃世團、陳玉珍、張國威、梁文韜、張火木。
(十三)連江縣2人:王忠銘、曹爾元。
(十四)基隆市3人:謝國樑、魏造文、童子瑋。
(十五)新竹市3人:高虹安、莊競程、何志勇。
(十六)嘉義市5人:黃宏成台灣阿成世界偉人財神總統、陳愷璜、張啓楷、王美惠、王義成。
至於直轄市議員候選人部分,受理登記計610人,符合規定者605人,不符合規定者共5人。臺北市第6選舉區游智彬出生地為福建省漳浦縣,84年7月17日憑入境證設籍,為原大陸地區人民,經臺北市選舉委員會及本會查證,游員於114年4月16日繳附喪失中國大陸戶籍證明,自完成繳附喪失中國大陸戶籍證明之日起算,其在臺灣設有戶籍尚未滿10年,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大陸委員會115年4月16日陸法字第1150400418號令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7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新北市第10選舉區林正峰因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金簡字第3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均緩刑2年確定,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6款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桃園市第1選舉區蕭湘瀚因犯妨害公務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993號判決,其中不得易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得易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尚未執行完畢,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9款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臺中市第13選舉區鄭伯其共同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68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3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40萬元確定,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6款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臺南市第7選舉區曹暐國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非法持有空氣槍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0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4年確定,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6款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縣市議員候選人部分,受理登記計892人,符合規定者887人,不符合規定者5人。雲林縣第4選舉區鍾任明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清字第4號民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確定,尚未復權,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12款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嘉義縣第6選舉區何博倫因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分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維持原審判決並於115年9月10日確定。何員於候選人名單公告前,保護管束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11款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花蓮縣第5選舉區周駿宥因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簡易庭115年度花原交簡字第4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尚未執行完畢,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9款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金門縣第1選舉區石永城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6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6款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基隆市第3選舉區張芳麗因前係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選舉之有投票權人,犯刑法第143條之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3年度訴字第26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褫奪公權2年,緩刑4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3款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中選會強調說明,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候選人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申報之財產資料,應於審定候選人名單之日起上網公告1年,該會也已公開於該會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