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保請回就等於無罪嗎?」
這也是最近很多人搞不清楚的地方,誠如前面所提到,必須同時吻合羈押的原因、羈押必要以及無不得羈押之事由時,方可將被告羈押,審酌上必須按照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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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羈押的原因,尚須以犯罪嫌疑重大為前提,因此,法官審酌檢察官聲請羈押時,隨同羈押聲請書所附上的卷證資料,如果無法確認犯罪嫌疑重大,則無需進一步討論有無羈押的必要,「請回」是唯一的結果。
如果大家有注意到新聞畫面,北檢的螢幕上面顯示的是「飭回」,而不是請回,那兩者差別在哪呢?
「飭」(ㄔˋ)這個字,依照語意是命令的意思、帶有上對下的意涵,在宮鬥劇裡就是「卿可去矣」,是要謝恩的各位,但按照法律要件,沒有羈押的原因,當然只能送你離開,因為《憲法》第8條就是這樣規定的,且現在「飭回」、「飭令」、「飭命」這樣的用語現在已經很少用了,請回才是比較精確的用語。
但請回,也只是表示法官認為現階段無需限制被告的人身自由,亦不妨害偵查的進行,偵查還是會繼續喔!所以之後能不能達到檢察官起訴的門檻,還說不準,需要繼續觀察下去;抗告之後,如果高院認為抗告有理,之後會換另一位法官審酌,是否會維持原本的作法,也是之後我們要觀察的重點。
●王妙華/執業律師
●本文獲授權,轉載自《莫莉律師的刑訴咖啡館》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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