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議長張峻涉占國有地 疑「種檳榔牟利」遭約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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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議長張峻涉LED路燈採購弊案,2016年被新北地院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7年8個月徒刑,全案上訴中,日前還因議長選舉跑票,遭到國民黨開除黨籍,而近日又被檢舉,疑似竊占近10公頃(約100000平方公尺)的國有財產地,今(22)日他被依私占國土約談到案說明。

根據《上報》報導,該國有地位於花蓮縣光復鄉,土地權屬「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有,編定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編定用地為「林業用地」,沒想到卻疑似被張峻涉嫌占用來種植檳榔園,他遭人檢舉後,今日上午遭花蓮調查站依私占國土約談到案說明。

張峻聲稱這些俗稱「菁仔欉」的檳榔樹,都是父親傳承下來的,極力否認是從自己開始種植檳榔樹,不過,檢調認為,種植檳榔樹的土地是國有地,檳榔樹存活時間大約在10至12年之間,因此需要不斷更換種植,檢調認為此犯行至今已有很多年,對於張峻的說法,認為有推託之詞。

另外,綠色陣線協會理事林長茂表示,由於檳榔根系比較淺,不但會抓不住土壤,也會造成土壤含水量不佳,長時間後,就容易造成土壤流失。對此,法界人士認為,除了要面對《刑法》及《民法》的刑責外,對於違規使用國有土地,使山坡地導致水土流失,還會涉及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或水土保持法之刑責。

對於張家祖傳三代,利用「國有地私種檳榔」,連續多年種植牟利,雖現已過追溯期,但法界人士表示,若張峻確實有未經同意在國有林地有墾植的事實犯證,除涉及《刑法》第320條規定之竊占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外,尚須依《民法》第179條、第767條等規定,負騰空返還土地及不當得利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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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圖/翻攝自張峻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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