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版!《不當黨產條例》三讀 小英欣慰.洪秀柱批惡法

經過11個小時、67次表決,立法院今(25日)晚間終於三讀通過《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新法定義政黨及附隨組織自1945年8月15日起取得,或其自同日起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的財產,扣除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補助金外,都推定為「不當黨產」。值得注意的是,委員會調查時,被調查者不得拒絕,委員會還可以要求「警察機關協助」!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總統府發言人黃重諺晚間表示,總統稍早在得知這項消息後相當欣慰,並感謝朝野立委的努力。國民黨今晚同時發出聲明,黨主席洪秀柱表示,「今天是台灣民主政治發展,向下沈淪的一天,號稱民主進步的民進黨,利用多數暴力強行通過一部違法、違憲、違反民主法治的惡法,企圖營造一黨獨裁的政治環境,遂行一黨之私。這是台灣人民的悲哀,也是台灣民主的悲哀!」

民進黨今天下午狹人數優勢,否決國民黨提出,由監察院調查不當黨產的修正動議,並通過民進黨提出的修正動議,確定由「行政院」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依法進行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及本條例所定之其他事項。新法明定委員由行政院長派聘,成員11至13人,任期4年,並可指定其中1人為主委、1人為副主委;委員中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3分之1,且單一性別之人數不得少於3分之1。

另外,院會也表決通過,在條例施行後1年內,政黨及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必須向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申報財產來源、種類及取得方式和日期,申報項目包含不動產、存款、債權和投資等。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也可主動調查認定政黨之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並可向稅捐稽徵機關調取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不受《稅捐稽徵法》限制。除此之外,自公告日起禁止處分,所有不當黨產都需予返還,無法返還者則追徵其價額。

另一方面,若經「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認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者, 應命該政黨、附隨組織或受託管理人於一定期間內移轉國有、地方自治團體或原所有權人所有。如該財產已移轉他人而無法返還時,應就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之其他財產追徵其價額。新法還訂定吹哨者獎勵條款,只要提供政黨、附隨組織、受託人,隱匿或遺漏申報黨產或不當取得黨產之資料,而因此討回不當黨產者,就能獲得獎勵。

在罰則部分,若逾期未申報者,可處新台幣100萬以上500萬以下罰鍰,每逾10日得按次連續處罰,處罰達5次者,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若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認定政黨、附隨組織申報財產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隱匿、遺漏或對重要事項不實說明者,該財產也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為避免政黨脫產,若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自本條例公布日起禁止處分,違者政黨、附隨組織的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等,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受調查之機關、法人、團體或個人,不得規避、拒絕、妨礙調查,違者處10萬以上50萬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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