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長林姿妙捲弊案 以被告身分無保請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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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長林姿妙因案遭約談,經檢方複訊後,今天上午無保請回,但宜縣府建設處代理處長吳朝琴、農業處農務科長吳東原遭依貪污治罪條例聲押,6人交保,而縣長林姿妙以被告身分無保請回。

台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昨天發布新聞稿表示,偵辦宜蘭縣政府、羅東鎮公所等人員疑涉弊案,搜索宜縣府等30餘處所,並約詢林姿妙等相關人員到案釐清案情。

廉政署約談20多名相關人士到案說明,於昨天深夜與今天凌晨送往宜檢接受進一步偵訊。

除吳朝琴及吳東原遭檢方聲請羈押,宜縣府地政處長楊崇明遭依貪污治罪條例,諭令5萬元交保、羅東鎮公所行政室主任趙竑勳涉貪污治罪條例,諭令10萬元交保、前宜蘭縣議員劉石純涉及偽造文書,諭令10萬元交保;林姓男子涉偽造文書,以10萬元交保;黃姓與陳姓當事人遭依貪污治罪條例,諭令10萬元交保。

此外,宜縣府交通處長黃志良、秘書處長曾成陽及羅東鎮長吳秋齡被請回。

(封面圖/鏡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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