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韓投票確定舉行,韓國瑜陣營提出反制,指控罷韓團體Wecare在他上任還沒滿1年就發動罷免,違反選罷法,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罷韓程序。雙方今(16日)開庭,Wecare委任律師備妥8大理由,準備打臉韓陣營。
韓國瑜出手反制罷韓,委任律師葉慶元緊咬住罷韓連署偷跑的說法,稱罷韓行動違反選罷法。罷韓團體Wecare高雄也準備好對策,雙方今日下午在北高行展開法律攻防,罷韓委任律師高榮志表示,已經8大理由來對決。
在罷韓提出的8大理由之中,分別是針對雙方在法律程序的8個爭議點來做回覆,其中,第8點關於韓國瑜陣營指控「連署偷跑」一事,他們表示,中選會的規定,除了限制不得對就職未滿1年的公職人員提起罷免之外,並無其他提出時間上的限制規定。意即,法規上只有限制「提出」的時間,沒有限制何時開始連署,也拿出先前黃國昌的罷免案當做例子,顯示中選會的標準早就有前例,並非特地為了罷韓才做的解釋,證明罷韓的程序在選罷法的規定上是合法的。
▼罷韓團體提出8點來和韓陣營做法律攻防。(圖/翻攝自Wecare高雄臉書)
1.中選會「函告」並非行政處分,且「函告」屬於行政程序法所指「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不能預先聲明不服,因此不符合法院審理的前提要件。
2.媒體大幅報導罷韓訊息,韓與高雄市府也有回應第一階段過關的新聞,不得不主張不知悉,且韓率領整個高雄市府,無時無刻在對人民行使行政處分,主張不熟悉法律、不熟行政處分的期間規定無理由。
3.不可規避訴願程序,韓本月7日才訴願,8月就提告,跳過訴願無理由。
4.選罷法設計提議、連署、罷免投票三個階段,並明文規定罷免成功後,才能提出罷免無效之訴,而罷免都還不一定成案,立法者還未賦予被罷免人任何角色。
5.罷韓並無緊急、重大等情況,且依法可回復,訴願程序也應先進行,或日後再救濟也還來得及。
6.韓希望好好做至少一年,並非先落跑再千方百計保官位的理由,且依選罷法規定,訴訟中不會有新的高雄市長,不會鬧雙胞,同時不會侵害韓的參政權。
7.基於權力分立原則、選罷法立法意旨、人民民主投票行為,法院雖可以進行審查,但應該只能進行低密度審查,除非行政機關有非常明顯、重大、且違反民主憲政法理的解釋,原則上均應加以尊重。
8.中選會於1997年4月8日就有函令:「罷免案之提出,除限制不得對就職未滿一年之公職人員提起罷免外,並無其他提出時間之限制規定」,故罷韓團體連署罷韓並無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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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韓國瑜聲請停止罷韓 Wecare律師提「8大理由」法庭對決由《鏡週刊》授權轉載。
(封面圖/鏡週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