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電業法第95條條文,配合去年底「以核養綠」公投案過關,刪除「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114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的條文。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電業法第95條條文,刪除第1項「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114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條文,僅保留「政府應訂定計畫,積極推動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相關作業,以處理蘭嶼地區現所貯放之低放射性廢棄物,相關推動計畫應依據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訂定。」
(封面圖/東森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