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共識 兩岸政治協議須經公投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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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共識  兩岸政治協議須經公投始生效

行政立法協調會報今天討論攸關兩岸簽訂協議公投機制。與會的民進黨立委指出,與大陸簽訂政治協議部分須經國會把關,並經公民投票,預計週四行政院會通過後,本會期優先處理。

 

 

行政院副院長陳其邁與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柯建銘中午共同主持行政立法協調會報,與民進黨立委討論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及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草案。

 

與會立委轉述,會中決議,與大陸簽訂協議之前的公投機制部分將先行處理,預計草案本週四(28日)在行政院會通過後,就會送到立法院處理。草案中規定,與大陸簽訂和平協議,將要經國會把關,並經公民投票後才能生效,但細節還要再討論。

 

據陸委會在會中提出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中,新增第5條之3,草案明定,涉及政治議題的協議,行政院應在協商前90日,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及憲政衝擊影響評估報告;締結計畫經全體2/3立委同意,才能開啟簽署協議之協商。

 

草案明定,負責協議的機關要依締結計畫進行談判協商,並適時向立法院報告。若立法院認為雙方談判無法依照締結計畫進行時,得經全體立委1/2以上決議,要求終止協商;行政院判斷雙方無法依締結計畫進行時,也應終止協商,並向立法院報告。

 

草案也明定,負責協商的機關依締結計畫完成協議草案談判後,應在15日之內經行政院會決議報請總統核定,總統核定後15日內行政院應主動公開協議草案完整內容,並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應就協議草案內容及憲政衝擊影響評估,舉行聽證。

 

草案明定,立法院會審查協議草案,經全體立委3/4出席、出席立委3/4同意後,再由中選會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有效同意票超過投票權人總額之半數者,協議草案通過,經協議機關簽署、換文後,呈請總統公布生效。

 

另外,與會立委轉述,領取中國大陸居住證的台灣人民的通報管理制度部分,大家有非常多不同意見,有人認為管得不夠嚴,也有人認為達不到效果,「宣示意義大於實質意義」,這就跟綠卡一樣,不主動揭露或被人檢舉,政府也不會知道,因此草案還要再討論。

 

(封面圖/示意圖/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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