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花蓮縣長傅崐萁被控於86年間炒作凱聚等股票,纏訟超過20年。台灣高等法院更三審考量傅崐萁已表達某程度悔意等情狀,今天改判2年10月徒刑,仍可上訴。
傅崐萁另因於立委任內涉及合機炒股案,被判刑8月定讞,107年9月25日入獄服刑迄今,今天並未到庭聽判。
高院新聞資料指出,傅崐萁於民國86年至87年間,基於炒作操縱凱聚、昱成、長億及華隆公司股價犯意,以已故股市金主黃任中等人頭帳戶,連續以高價買入股票方式,正常或低價掛單,甚或偽作買賣,製造股票交易活絡表象,而操縱市場。
傅崐萁歷審均被判有罪,一審台北地方法院92年間判處傅崐萁6年有期徒刑,高院二審、更一審均判4年徒刑,更二審判處傅崐萁3年徒刑,案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今天做出更三審判決。
更三審認為,傅崐萁連續對凱聚、昱成、長億及華隆等公司股票為操縱行為,對證券金融市場交易秩序構成危害,亦損及一般投資大眾權益。
更三審審酌,傅崐萁為操縱主導者,犯後否認犯行,但曾說「以我當時投資股票,庭上認為是有犯意的話,我也向庭上表達認錯,但我當時的投資是有其原因跟理由」,堪認傅崐萁已對本案纏訟近20年表達某程度悔意等一切情狀後,量處有期徒刑2年10月。
此外,同案被告馬忠芳與傅崐萁共犯炒股案,另外還涉及炒作台鳳股票,今天遭判刑1年6月,並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為9月徒刑;另名被告林家榛判刑1年,減為6月徒刑,得易服社會勞動,全案可上訴。
(封面圖/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