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雞排恐涉期約賄選?法界駁:難舉證
宅神朱學恒選前與網友對賭,表示若國民黨候選人韓國瑜勝選就發雞排,今天他將實現承諾。對此,律師林智群在臉書發文表示恐有期約賄選之虞;法界則認為,即使構成也難以舉證。
朱學恒8月10日在臉書說,直播中與網友討論到高雄市長選舉,網友稱若民進黨候選人陳其邁當選就發100份雞排,朱學恒則表示若韓國瑜當選,他就發200份雞排。
▼(圖/中央社)
朱學恒昨天在臉書說,當初是抱著嘲笑的心情跟人對賭200份對100份,沒想到最後輸了,並宣布今天晚間6時,將透過高雄市118家店發送雞排,共準備2萬4100份雞排。
律師林智群今天則在臉書質疑朱學恒的行為是否可能構成期約賄選,並指雞排應屬不正利益,還指出:「大部分判決,都是針對選前就有期約或給賄賂的行為,那祭品文時間橫跨選舉前後,算不算呢?我認為應該算,選前期約,選後給好處,怎麼不算?」
▼(圖/東森新聞)
一名不願具名的檢察官認為,朱學恒的行為乍看似乎觸犯期約賄選,但賄選要件包括「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換言之,要證明選民是因為朱學恒雞排的約定而改變投票行為,有其難度。
這名檢察官還表示,賄選的構成要件還包括對象必須是「有投票權之人」,朱學恒在網路上與網友對賭,發放雞排對象亦難以特定,這部分的舉證也相當困難。
▼(圖/東森新聞)
律師陳敬暐則認為,朱學恒的行為充其量只是與網友打賭、賭博,但屬於娛樂性質,應無觸法之虞。
陳敬暐解釋,賄選罪成立的關鍵還包括,不管是行賄者單獨行為的行求階段、與受賄者意思合致的期約階段、履行的交付階段,都必須建立在使有投票權人為一定投票行為或不為一定投票行為的對價意思,因此無論從朱學恒的主觀意思與客觀行為分析,都難論以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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