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律師談吉他
邊投票邊開票有沒有違法?
這個我還真不確定。公職人員選罷法57條規定,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如果投票完畢前就開票,那麼就是違法;如果投票完畢後才開票,就合法。
你可能會想說:還有人在投票不就是投票完畢前?這麼簡單?
這個問題應該要分成兩個小問題:
1.投票完畢到底是以「投票時間」還是「投票人」來看?
本次投票的截止時間是到下午4點,不過根據公職人員選罷法第19條,只要在時間前到達,還是可以投票。例如你下午3:55分排到隊伍最末端,雖然真正的投到票時點在4:30,但你還是可以投票。因此「投票完畢」,應該是看時間前到達的最後一個人投完為止。
2.投票完畢是以「單一投票所」為單位,還是「全體投票所」為單位?
假設下午4點到了,A投票所已無人排隊,B投票所還有大排長龍。
如果是以單一投票所來認定,那麼在其他投票所完畢以前自己先開票,應該就是合法的。
這時A投票所就算是投票完畢,即便B還沒投完,A開票都是合法;
如果是以全體投票所來認定,那麼A就必須等到B也投完了,A才能開票。
答案是哪一個?我不知道,選罷法也沒有寫。不過,根據過去的選舉經驗,似乎「單一投票所」投票完畢就開票了,既然過去沒問題,有可能答案就是這樣。
而從操作可行性上來看,全國有將近1萬6千個投票所,如果要等待所有投票所都回報完畢才開票,有可能需要隔夜才能開完選舉票,因此用單一投票所來認定,好像也是比較合理的作法。
我看完新聞覺得應該不是投票所在有人排隊的時候就開票,應該像是A先開票、但B還在投的情況居多,因此應該是沒有違法。
你可能又會想:這樣一點都不公平啊!怎麼沒有違法?
雖說「不違法」,合法跟「合理」是兩件事。或許是因為過去少有「截止時間還沒投完」的情況(即便有也是寥寥可數)所以一直沒產生爭議,偏偏這一次綁著公投案,讓整個投票時程便長,才讓這個法律漏洞曝光。
解決的辦法不是沒有,第一當然是修法,第二是透過發布函釋來解釋「投票完畢」的意義,限縮投票所自主開票的空間。可是中選會沒能預測到會有這次的問題,所以沒有預先準備:或著說中選會有預測到,但有自信能夠及時投完票,但無論哪一種都是失敗了,可以說是中選會醜一。
我們之所以要求投完票再開票,是希望避免產生西瓜偎大邊的效應,保障選民理性判斷。選前不准公布民調也是相同的道理。我猜想中選會的邏輯是今天的狀況影響到的民眾只是少數,那基於現實考量和徹日徹夜工作的負擔(註:經網友指正,應無勞基法禁止夜間工作規定的適用),衡量「分兩天開完票」或是「集中一天提早開票」,或許分兩天更危險,而決定提早開票。但沒有人能預測甚至事後評估西瓜效應影響的大小,所以這樣的權宜措施到底是否妥適,或許也還是有太多的討論空間。
希望今天大家都有成功的實施自己的選舉權,就算結果不如你預期,你也是民主社會的最佳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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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邊投票邊開票有沒有違法?,由《律師談吉他》授權轉載。
(封面圖/示意圖/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