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意圖,非當事畫面▲(圖/pixabay)
文/律師談吉他
在國外結婚,回台灣也是有效的。
根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原則上婚姻成立要依當事人的本國法,也就是台灣人要照台灣法律才能結婚,但有個例外:你在國外依照當地的法律合法辦理結婚時,台灣也會承認這個結婚是有效的。
因此,只要小嫻與何守正有依照紐約州法先申請結婚許可證,並且按照程序找了見證人並且宣誓結婚,那麼在美國成立的這段婚姻,台灣也承認它的效力。只不過,有效歸有效,台灣身分證上配偶欄,不會因為在美國結婚就自動填滿配偶姓名,回台還要依照戶籍法辦理登記才會有名字在上面。
阿都有效了,登不登記有差嗎?
嗯,以他們的例子來講,如果不想在一起了想要在台灣離婚,你還得先去辦結婚登記才能離(配偶欄沒人去辦離婚,是要跟誰離?)。
另外,還包含稅務的優惠、醫療上的夫妻同意權、各種契約的申請或代理等法律上的權利行使都會有障礙。不管是行政程序還是私人契約,對於婚姻存在與否都是相信戶籍登記的,否則誰會知道你在美國是真結婚還假結婚。
反過來說,除了要登記才能享有的權利以外,原本我國民法就有規定的婚姻效力,例如:夫妻同居義務、家務代理權、生活費用分擔或財產分配權,就不會因為有無登記而影響,夫妻間還是會受到我國法律一部分的保障。
至於你說為什麼他們結婚了卻不回來登記?這就是他們的私事了,律師無法回答。
有人會想到:「欸?那在台灣不能結婚的(例如近親婚、同性婚姻),我去國外結不就好了?」
如果是「近親婚」這種我國有「特別禁止」規定的情況,依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7條,為了規避法律而出國結婚,我國不會承認它的效力。
比較有趣的是「同性婚姻」,在大法官釋憲後認為同性婚姻是合憲的,只是現在法律還沒有配套措施。
法律雖然沒規定,但也沒禁止的這種情況,同性在國外合法結婚,回台灣能不能合法登記呢?期待有勇敢的伴侶衝撞現在的體制,看看會發生什麼樣的火花。
文章來源:由《律師談吉他》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