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一休又改「最多可連上12天」 他狠酸:勞動部都在演內心戲

文/呂秋遠

身為一個公民,對於一例一休設計「再度」要修法,充分感受到勞工果然是執政黨心中最柔軟的那一塊。

一例一休制度在2016年修改時,政府火速通過修法,比起修改同婚制度的魄力來說,不能相提並論。同志婚姻如果不是大法官解釋所賜,現在還應該吊在半空中,然而這與執政黨的決心無關,而是與大法官的素養有關。執政黨的決心,充分展現在勞動基準法的修改上,而且修改頻繁,一年內就可以更改兩次。然而,以最簡單的邏輯來說,例如休假日的加班費計算,如果去年是對的,而且是為了制度的長治久安,為什麼不到一年就要改?難道今年才是對的?

在所有的修法過程中,最詭異的角色就是勞動部。政府機關為何要設立主管部門,主要就是為了本位主義的立場,彼此為了主管事務與族群而努力,例如經濟部通常會為了資方與環保署吵架,勞動部則是應該要為了勞工與經濟部爭執。但是在修改勞動基準法的過程中,我們永遠只看到勞動部在演內心戲,不斷要平衡勞方與資方的權益。

Hello?平衡是行政院長的事,勞動部只需要站在勞工的角色思考好嗎?經濟部才需要思考資方的立場。如果球場打球,中華台北隊都得要為對手想, 如何平衡雙方的得分,身為球迷,如何能信任這樣的團隊?

其次,勞動基準法當年的設計,原本就是為了以一週為週期來計算,做六天至少要休息一天,現在為了「彈性」,改成兩週為一週期,彈性是很彈性,但是有沒有想過蝶戀花的悲劇?那33條人命怎麼走的?難道不是司機過勞嗎?

而休息日的加班費改為核實計算,這也很有意思。去年為了平息一例一休與兩例的爭議,其中的「配套」就是把休息日的加班費改為「加班未滿 4 小時以 4 小時計、超過 4 小時未滿 8 小時則以 8 小時計,而超過 8 小時在 12 小時以內,則以 12 小時計。」但是現在又改回來與平常日相同,以實際加班時數計算。那麼當時的補償是錯的?還是現在的回歸平日是對的?如果休息日加班與平日加班費用相同,又要如何保障勞工休息日的權益?

這時候,我們就要提「勞資協商」了。基本上新版本很喜歡提這四個字,講得好像勞資雙方地位平等一樣。雇主把協議推到勞工面前時,有多少勞工可以跟雇主協商勞動契約內容?對話內容大概都是這樣的:

「我可以帶回去看看嗎?」「看什麼!不爽不要做。」
「這是什麼?」「簽名就對了,老闆不會害你的。」

要講勞資協商?勞動部都可以代替經濟部,要勞工共體時艱了,哪裡來的協商?

說實在話,如果出生率低落是國安危機,低落的原因大概就是工時長、薪資低、勞動環境惡劣,民眾沒能力養小孩。而一邊提倡國安,一邊製造危機,這大概是臺灣獨特的風景。

舉凡制度修改,一定會有贊成與反對方,但是在民法同志婚姻制度修正,與勞動基準法的修改上,我們總算充分認知到,一槌定音的勞工休假,與懸而未決的同志婚姻,果然是執政黨心中最柔軟的那一塊。
一例一休 呂秋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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