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意圖/pixabay)
文/律師談吉他
媽媽與女婿這樣亂來發生關係,不是亂倫嗎?亂倫不是犯罪、違法嗎?
咳咳…假設新聞說的都是真的:
血親之間的性交真的是犯罪。
刑法230條規定,任何人與 #直系血親 或 #三親等內的旁系血親 性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你忘了血親、親等是什麼…
血親就是相同血緣,直系就是你往上(父母、祖父母)與往下(子女、孫子女)算;其他就是旁系(例如兄弟姊妹)。
親等是表示你們親戚關係上的距離,例如,你跟媽媽就是1親等,你跟媽媽的媽媽(祖母)就是2親等,你跟媽媽的媽媽的兒子(舅舅)就是3親等。
因此,依照刑法,你不能跟太親近的血親「發生超友誼關係」。
但重點來了,新聞中是誰跟誰?是媽媽與女婿!
媽媽與女婿之間並非相同血緣,所以不是血親,而是因為婚姻產生的 #姻親關係,血親性交罪並不處罰姻親間的性交行為。
也許你會覺得怪怪的,同樣都是亂倫為什麼不罰?
我必須說我與你有同感,但我更覺得「亂倫」用刑法,這條罪的存在本身就不太對勁。
比較理性的說法可能是優生學考量,避免近親繁衍產生的問題,但是這條罪處罰的是性交,又不是受精、(使)懷孕或是生產,只要有避孕不就沒問題了?
況且,民法也早就禁止近親婚,範圍還更廣(親等限制更多,也包含姻親),如果單單是優生學的問題,似乎沒有必要用刑法來處罰。
剩下來的理由,我只能想到維護道德與社會價值了。
但從道德、社會價值和公平的角度來說,
亂倫的亂應該不只限於血親之間,新聞中的故事一樣挑戰了我們的道德價值,所以不是影響到家庭倫常的性交應該都要一併納入處罰,為什麼刑法只罰血親,卻不包含姻親呢?
同樣都會影響既有的社會價值與道德倫理,卻一個可以,一個不行,其中的道理立法者也沒有說明(找不到立法理由,太久以前的立法了),就很難讓人苟同。
假設你是立法者,
你覺得是該把血親、姻親都一併納入處罰才對?還是在你看來,道德這種東西不應該入罪,而要把血親性交罪廢除呢?どれが?
文章來源:《律師談吉他》授權轉載。
【延伸閱讀】
神扯!「岳母偷吃女婿」女兒氣瘋 男主角現身這樣說…
偷吃女婿!台南「最狂岳母」被神出 竟是36歲美魔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