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圖/東森新聞)
機車車頭朝外會被罰?高雄市李姓一家人去年3月在自家騎樓停放3輛機車,卻因「車頭朝外」的關係,半個月內連續遭警方開22張罰單,其中1輛還在1天之內連開2張罰單,罰款高達1萬3000多元。李家行政訴訟抗罰,質疑警方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一審遭橋頭地院判李家敗訴;如今上訴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出現逆轉,法官認定警方開罰「依法無據」,撤銷原判決,全案定讞。
據判決指出,李家3輛機車在去年3月3日至17日間,遭人檢舉「不依規定方式停車」,並將照片寄到轄區派出所,警方依法前往舉發地點,3輛總共開22張罰單,每張新台幣600元,總計1萬3200元。
▼ 李家人在去年3月接到22張罰單,總計13200元。(圖/東森新聞)
對此,交通部曾回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並未規定機車何時可停放騎樓,車頭應朝向何處,但地方政府可依《地方自治條例》自行訂定規範。
但李家人質疑,檢舉照片雖然有拍攝時間,但現今的相機技術已經可以將顯示時間手動調整,而且多張照片的角度和停放位置相同,無法確認是否是同1天內所拍攝,加上停放位置皆未變動,應屬同一停放行為,但警方卻連續開罰,甚至還出現1天內連開2張,顯然已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
據《高雄市政府整理機車慢車停放秩序實施要點》第2項規定,「人行道未經本府交通局劃設停車格位者,得停放於騎樓地,停放時應車頭向內,後輪應與騎樓地外緣標齊;騎樓地外緣設置水溝者,後輪應與水溝內緣標齊」。李家人表示,機車停放在自家騎樓並不會影響交通,情節應屬輕微,他們起初也不知道高雄市政府訂有這項規定,而且許多地方的民眾都是以這樣的方式停車,警方也未進行勸導,反倒是直接連續開罰,明顯違反誠實信用、平等原則,因此要求撤銷罰金。
▼ 《高雄市政府整理機車慢車停放秩序實施要點》第2項規定。(圖/東森新聞製圖)
一審法官認為,李家無法舉證照片有瑕疵,而且經由查證後,舉發照片並無偽造,另據法令規定,違規停車只要超過2個小時未改善,警方便可連續舉發,沒有一案不二罰的問題,因而判決駁回;全案上訴後,高雄高院則認定,《高雄市政府整理機車慢車停放秩序實施要點》逾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授權範圍,因此撤銷原判決。
▼ 高雄高院撤銷原判決。(圖/Google街景)
▼ 自家騎樓停機車 「車頭朝外」吃22張罰單(影片/東森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