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smoothmoon28 YouTube)
隨著網路普及,且因應數位匯流時代的來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今天(13日)公布著作權法修正草案,未來營利事業場所(如咖啡店等)、機關午休音樂播放CD、DVD,都須取得著作所有權人同意。另外選舉宣傳車、銀髮族公園跳晨操播放的音樂、線上遠距離教學,只要涉及營利性質,都必須取得授權並支付報酬,未來像谷阿莫這種素人改編原創電影、政治嘲諷、KUSO搞笑等網路作品,都可能觸犯著作權法。修正案將於3月送行政院審議。
這次修法明文規範營業場所,使用家用設備播放CD、DVD的影片或音樂,都需取得著作所有權人同意,否則即屬侵權,將依法課以3年以下刑責,或併課75萬元以下罰金。智財局強調,因為電台已經有支付費用給唱片公司,公眾場所播放廣播以及計程車放影片或音樂皆不在此規範內。
其他修法重點包括「孤兒著作權授權」規定,目前有些著作過於久遠,找不到財產權人授權,雖可向智財局申請,但往往耗時半年到一年。未來使用人可先付一筆「提存保證金」,可先使用再審查,節省時間,至於保證金金額依個案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