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性交」算出軌?一張圖秒懂哪些行為「侵害配偶權」

▲(圖/pixabay)

文‧圖/律師談吉他

最近有個新聞,老婆和同樂團的朋友有鹹濕簡訊的往來,被律師老公發現,一狀告上法院。雖然沒辦法證明有通姦行為,但法院還是認為有侵害配偶權,最後仍判賠30萬精神賠償。

新聞連結:「逗得我全身發燙」 人妻玩「虛擬關係」下場超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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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配偶權?

一旦結了婚,夫妻之間就互負一定的協力、誠實義務,來促進生活幸福圓滿,這是一種基於身分關係而生的權利。如果有人想破壞婚姻生活的美滿,就是侵害配偶權,可以依照民法195條請求賠償。

*沒通姦也可能侵害配偶權

在法院的見解裡,不只【通姦】會侵害配偶權(破壞婚姻),如果夫妻中的一人與他人交往,超越了社會公認所能容忍的程度、【超過了普通朋友的往來關係】,而達到破壞婚姻的程度,也構成侵害配偶權。
這也是為什麼虛擬性交、電愛也會被判賠。雖然原告沒辦法證明老婆與小三有通姦行為,但從鹹濕簡訊也明顯知道兩人關係非比尋常。


*除了虛擬性交、鹹濕簡訊,還有哪些事來判斷侵害配偶權?

實際查找判決會發現,侵害配偶權很容易成立:

一、阿男和老婆不合,另外認識了一位女子,感情甚好。女子不知阿男已婚,與阿男不少合照【臉頰相貼、摟肩】,甚至有【吻頸、裸體共枕】的照片。雖然無法證明有通姦行為,但法院判決侵害配偶權。

二、阿杰與小三被拍到有【牽手、擁抱】,以及【進出飯店】的畫面。雖然無法證明進飯店做什麼,但法院認為這種頻繁獨處約會的行為已經超越了普通友誼,而是親暱的男女關係,最後判賠。

三、小花已婚,但與丈夫早已如冰山。房東對小花很好,【時常一起出遊】、有不少合照,更【一起去跨年看煙火】,有【親吻、擁抱】等親密行為。法院認為,就算沒有通姦行為,但已超越社會能容忍的交往程度,構成侵害配偶權。


*不只小三賠,出軌也要賠

傳統觀念裡都覺得小三壞、小三賠。但是,侵害配偶權的人不只是小三,出軌者也一樣是侵害行為人,一樣有責任。像是上面說的例子裡,就是出軌的阿男賠,女子因為不知情而不用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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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侵害配偶權的案件都是婚姻不美滿,早已撕破臉而另尋天子、天女。
吉律建議,就算早已分居、不相往來,在確定沒有未來、結束既有的婚姻關係以前,暫時不要開展新的戀情,保護自己,也保護別人。


文章來源:由《律師談吉他》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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