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意圖/來源為Pixabay)
超商貨到付款成為現在民眾網購時會選擇的方式,不用先匯款,等到商品送至指定超商門市時,再去取貨付款,可說是相當便利,但也引發出許多爭議,如逾期未取、名字與證件所記載的不符,所以無法取貨等問題。
根據今日《中時電子報》報導,新北市一名婦人在半年內陸續向網路美妝平台訂貨超過兩百次,甚至申請上百組假帳號並在購物時指定超商付款,但都未取件,對此該婦人表示自己有精神疾病,不記得自己吃藥後做了什麼,廠商憤而提告。
新北地檢署認為,商品本身並無價值減損,運費及理貨費等屬廠商成本,予以不起訴處分,建議廠商循民事訴訟途徑,而廠商考量其特殊狀況決定不進行民事求償。整起事件也引起網友熱議,不少網友認為該婦人刻意浪費廠商的營業成本,若顧客突然不想要或懶得領而使貨物被退回,多筆訂單下來還是會增加廠商相當高的成本,質疑法官的判決不公平。
不取貨會被告!最重判三年!
許多人會選擇超取服務,是因為不用事先付款,等商品到在取貨就好,相對來說較方便。而商品到之後七天若不取貨,該貨就會被退回給賣家,超取服務開通後,就發生多起買家不取貨事件。
買家一句「我忘記領取了」、「我現在沒錢去拿」、「突然不想買了」等理由,讓貨物被退回去,不用付錢、沒有取貨,買家會以為就此不關他們的事,但賣家就得吸收其中損失。有賣家會在交易之前先提醒買家若要下單需慎重考慮,若棄單或未取貨,將會採取法律途徑。
綜合媒體報導,去年新北市一名32歲林姓男子在「蝦皮拍賣」上多次向同一賣家網購衣服,每次交易金額約在300至500元之間,且都選擇超商取貨,賣家收到買家下單後,均準時出貨,但林男每次卻都不前往取貨,造成賣家損失運費,雙方溝通後,林男卻出言不遜,賣家憤而向警方報案。
林男對此竟表示,「只是想等有錢再去拿,不知沒有取貨是有罪的」,警方後因林男不取貨造成賣家損失,依《刑法》第355條毀棄損壞罪將其移送法辦,觸犯該法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