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保法三讀通過!不得以汽機車牽引寵物 吃貓狗肉最高罰25萬

▲(示意圖/pixabay)

台灣日前曾發生過羊肉爐業者宰殺家犬賣狗肉,以及國軍虐殺流浪狗台大僑生虐死流浪貓等事件,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要對虐殺動物者加重刑罰,同時針對食用貓肉、狗肉或其內臟等明確入法,違者最高可處25萬元的罰款。

現行條文只針對宰殺、販賣貓狗肉才開罰,而提案的國民黨立委王育敏表示,除了虐待犬貓的事情頻頻發生,全台各地吃貓、狗肉的案件也頻傳,光是台北市就有85起檢舉案,可見現行動物保護法刑度嚇阻力不足,所以才會提案要求把「食用者」納入限制範圍。

此次三讀,禁止購買、食用、持有貓狗屠體及內臟,或含有貓狗肉成分的食品。違者可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鍰,也不能辦理登記寵物及認養,並得公佈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這次修法也加重「虐待動物」的罰則,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受傷,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者,刑責將由現行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加重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20萬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而情節重大或連續犯、累犯者,將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因為飼主以用交通工具牽引寵物,導致寵物受傷的狀況一再發生,所以三讀條文也通過民進黨立委邱志偉的提案,明定未來飼主不得以汽、機車牽引動物,違者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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