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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消弭營業場所內顧客持有毒品行為,行政院院會9日通過《毒品條例》修正草案,新增特定營業場所,若在店內查獲有顧客持毒等,營業場所負責人未主動通報警方,最高可罰新台幣200萬元,情節嚴重者可勒令停業一年半或廢止營業,全案仍需送立法院審查。
此外,根據修法草案,特定營業場所,要在入口處標示毒品防治資訊、設置入口管理人員,以及備置從業人員名冊等,違反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令負責人限期改善,若屆期未改善者,就會對負責人開罰10萬元至100萬元罰緩,並得按次處罰,若有合夥組織經營者,也將一併開罰。
若發現有顧客或從業人員持毒者,最高可對負責人處20萬至20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可勒令停業6個月以上一年半以下、勒令歇業或廢止營業。不過若有主動通報警方,則可不受處分。特定營業場所將包括夜店、汽車旅館、KTV和酒店等,法務部將和相關部門會商後制定相關細節。
▼特定營業場所查獲毒品,店家恐被勒令停業。●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