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到年末,不少勞工會計算自己的特休假,但特休有分為「週年制」和「曆年制」,兩種計算方式不同,新北勞工局特別說明差異,提醒雇主遵守法規,勞工也有維護自己的休假權益。
依據勞基法規定,特休有分成週年制,歷年制等不同計算方式。
其中週年制,有如勞工的工作生日,從到職日為基準起算每一週年,所以每位勞工的特休週年,因到職日不同而有差異,例如今年7月15號到職的員工,特休年度區間為每年7月15日到隔年7月14日。
至於曆年制,則固定以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為特休年度區間,雖然每位勞工的年度區間都一樣,但通常會根據當年度的年資比例分段給假,例如今年7月15日到職的員工,在明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年度區間,享有6.2天特休假,可以利用勞動部試算系統輔助計算。
除此之外,不少雇主喜歡在農曆年前,把特休工資和年終獎金包在一起發給勞工,但很多人不知道,裡面有多少是特休工資,讓勞工以為拿到大紅包,其實這狀況已經牴觸法規,最高恐怕會有100萬的行政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