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牙季將至!新北消保官稽查代駕服務契約 僅「55688」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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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官檢視新北市境內提供代駕服務的3間業者所提供的定型化契約內容。(圖/翻攝畫面)
消保官檢視新北市境內提供代駕服務的3間業者所提供的定型化契約內容。(圖/翻攝畫面)

年底尾牙及各類聚會活動增加,民眾喝酒後委託代駕的機會也有明顯增加趨勢,新北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近日聯合交通局審查新北市境內提供代駕服務的3間業者所提供的定型化契約,稽查發現只有台灣智慧生活網股份有限公司(55688)使用的定型化契約符合規定;另外2業者,消保官也將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函請業者所在地的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正。

新北消保官指出,交通部為減少代客駕車服務業者與消費者使用代駕服務的消費糾紛,109年6月1日公告「代客駕車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防止業者使用的代駕服務定型化契約條款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例如不得記載事項第6點便規定「不得以『概不負責』之記載,排除代駕服務業者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

然而消保官與新北市交通局詳閱3間業者提供的定型化契約後,發現群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約定消費者在代駕人到達約定地點前取消契約時,仍須加收取消費用;並約定「乘客未核對代駕者身分、乘客未告知車況等,因而發生損害時,業者均不需負擔任何賠償責任」。

另外,大豐交通有限公司則是未記載業者基本資料、代駕服務業者對於發生事故之後的賠償應負連帶責任且未揭露保險內容,更規定「消費者若未說明車輛狀況等問題,因而發生損害時,業者不需負擔任何賠償責任」;上述2公司免責條款似已違反「代客駕車服務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6點的規定而無效。

消保官提醒消費者,若業者提供的定型化契約條款不符合「代客駕車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可以依消保法第17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主張應記載的事項構成契約的內容,或主張違反不得記載事項的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對本次行政調查結果,消保官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函請業者所在地的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正。

消保官檢視新北市境內提供代駕服務的3間業者所提供的定型化契約內容。(圖/翻攝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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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 消保官 代駕 55688 定型化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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