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一名女子透過朋友介紹,認識了一名大陸男子,兩人也很快走入婚姻,婚後男子來台共同生活,但4年後兩人回到男子老家探親時,女子意外發現老公的前妻竟然仍住在家中,這一發現令女子憤而獨自返台。然而男子自此不再回台,甚至更換電話號碼,斷絕了聯繫。雙方從此分居至今已超過11年,女子失望之餘決定提起離婚訴訟。
判決書指出,兩人於2010年4月28日結婚,婚後男子曾來台與女子同住數年,但在某次兩人返大陸期間,女子意外發現老公的前配偶仍居住在老家。女子因此先行返回台灣,而男子得知此事後便未再返台與女子同住。
此後,雙方因女子更換電話失去聯繫,至今已分居超過11年,且女子完全無法掌握男子的下落。女子遂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主張婚姻關係已名存實亡,請求准許離婚。男子經法院合法通知,未出席庭審,也未提交書面陳述。
法院指出,婚姻應以雙方共同生活為目的,並建立在相互扶持與感情基礎之上。然而本案中兩人已分居多年,完全無法維持共同生活。徒有婚姻之名,無婚姻之實,此顯與婚姻係兩人結合共組家庭,共同生活為目的之宗旨相違背,且將致婚姻中夫妻彼此扶持之特質不復依存,更遑論心靈之契合。
法院認為,女子提起本件訴訟堅持請求離婚,已無維繫婚姻之意願,足認兩造間誠摰互信之感情基礎已不存在,且任何人處於同一境況下,均不願繼續維持婚姻生活,堪信兩造間確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因此法院認定雙方婚姻關係早已破裂,符合《民法》規定的離婚事由。法院表示,兩造間的婚姻破裂責任並非全由女子承擔,女子的離婚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