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人在出社會工作後,都會透過公司參加勞工保險,或是加入與職業相關的工會,並定時繳交保費,就是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但其實有1類人即使繳40年的勞保,也有可能等到退休年紀時,一毛錢都拿不到。
勞保局近日提醒民眾,因「大臺中作物栽培職業工會」已在今年8月31日自行解散,同時也申報所屬被保險人全體退保,自113年9月1日起,已非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投保單位,因此勞工並不需要繳納保費給此工會。
事實上,勞保局也在官網解釋,依照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條規定,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下列勞工,凡是受雇於領有執業證照、依法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的事業單位,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核發聘僱許可雇主的勞工,不論單位僱用人數若干,均屬強制納保對象。
不過,已經不再職場工作的人,即使到職業工會辦理加保,也是不可以的,需要等到日後重返職場,再由所屬投保單位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否則經勞保局查證屬實,就算一路從25歲保到65歲退休,也是沒有錢可以拿,就連已繳納的保費也不退還。不過若是從事不固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的勞工,就可以由所屬本業職業工會申報加保。
勞保局也指出,4種情況為例外,就算被保險人停職了,也可以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分別是「服兵役、派遣出國、因傷病留職停薪、因案停職」、「被裁減資遣」、「職災勞工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退保」、「育嬰留職停薪」,提醒民眾多加注意。
依法律規定,被保險人如願意繼續加保時,投保單位不得拒絕,繼續加保時,所屬投保單位應繼續為其繳納保險費,除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無需通知勞保局登記外,其餘應徵召服兵役、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及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繼續加保之被保險人,均應由投保單位填具「被保險人服兵役、留職停薪、因案停職繼續投保申請書」1份,寄送到勞保局登記;其中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者,應另檢附醫院或診所診斷書。
而當退伍、復職或撤銷羈押、停止羈押時,亦應由投保單位填具「被保險人退伍、復職通知書」寄送到勞保局登記。
勞保局說明,失業勞工參加勞保年資合計已滿15年以上,而離職的原因,如果是因為被裁減資遣,或依服務單位所訂自動退休辦法辦理退休,但是年齡或保險年資還不到申請老年給付的條件時,可在被裁減資遣或退休離職的2年內申請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依照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77條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者,得以勞工團體或保險人委託之有關團體為投保單位,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不受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之限制。
且勞工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其加保資格、投保手續、保險效力、投保薪資、保險費負擔及其補助、保險給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
又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前述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另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
此外,自104年4月27日起,若雇主同意任職未滿6個月的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該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可繼續參加原有的社會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