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交通法規相當重要,用路人不僅要保障自己安全,也要顧慮到他人安危。一名機車騎士停路邊停車格,不料卻收到一張罰單,原因曝光了。
一名網友在「mobile01」論壇中發文透露,自己收到一張罰單,違規原因寫「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讓原PO相當不解,「我想請問,我騎機車既不是變換車道也沒有轉彎,所以沒打方向燈」,但原PO在網路上查詢相關案件查不太到類似這種情況,只查到汽車停停車格需要打方向燈,於是想詢問,「我停在馬路上的機車停車格也要打方向燈嗎?」
貼文一出,掀起一波討論,大批網友直呼不知道該項規定:「機車這樣停車,須不須要打燈,還真的不大瞭解」、「有沒有規定我是不知道,但我騎車要這樣停車,我是會打右轉燈」、「這倒是許多人都沒注意到的」。
不過也有網友無奈表示:「要,之前被警察勸導過,當時警察在開單旁邊沒停在格子裡面的機車,警察就叫我方向燈打一下再停進去」、「你打方向燈了,後方的車就知道你要路邊停靠,就能先慢下來留意你的動作」、「本來就要打方向燈,你在路中間突然煞停,請問是要攔車?逼車?還是買檳榔?還是去旁邊停車格?誰知道啊?」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換車道等情況時所用之燈光及駕駛人之手勢,應依下列規定:「減速暫停時,應顯示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下垂伸,手掌向後之手勢」、「允讓後車超越時,應顯示右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下四五度垂伸,手掌向前並前後擺動之手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指出,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至3600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