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俗稱囤房稅2.0)於今(113)年7月起施行,住家用房屋現值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免徵房屋稅之適用對象及戶數,以自然人持有全國3戶為限。
財政部說明,本次修正房屋稅條例住家用房屋免徵房屋稅規定,係為避免苛擾、照顧居住於簡陋房屋者、減輕農民及低收入者負擔,爰以自然人持有住家用房屋符合房屋現值在10萬元以下者始有其適用,非屬自然人(例如:法人)持有者,無法適用;又為避免房屋所有人藉編釘或增編房屋門牌號碼,將房屋分割為小坪數,使房屋現值低於10萬元以下,形成租稅漏洞,爰訂定戶數限制,以自然人持有全國3戶為限。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因應房屋稅新制上路,該部於今年4月22日訂定發布「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定明房屋現值在10萬元以下之住家用房屋,其申報擇定免徵房屋稅之程序,供各地方稅稽徵機關有一致遵循,說明如下:
一、自然人持有房屋現值在10萬元以下之住家用房屋,於每年2月末日全國累計未超過3戶時,由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逕予免徵房屋稅,自然人毋須申報擇定。
二、前點自然人持有之房屋,於每年2月末日全國累計超過3戶時,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擇定或變更擇定;未申報或逾期申報者,稽徵機關將按上述未適用免徵房屋稅之住家用房屋於當年2月末日之房屋稅額由高至低順序,以3戶為限免徵房屋稅。逾期申報擇定之房屋如與稽徵機關核定者不同,該等房屋自申報之次期開始免徵房屋稅。
三、自然人已申報擇定或經稽徵機關核定持有之免徵房屋相同且不欲變更者,以後免再申報擇定;倘持有原核定免徵房屋稅之房屋有變更且超過3戶者,則須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以前,向申請免徵房屋稅之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擇定或變更擇定。
財政部籲請自然人倘於明(114)年2月28日持有現值在10萬元以下之住家用房屋全國合計已超過3戶者,應於同年3月22日(適逢假日,展延至同年月24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擇定免徵房屋稅之房屋,以維護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