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一名女子深夜在228公園公廁上完廁所後,卻遭到一名噁男強制猥褻,在將其推入廁所內,用手伸進內褲撫摸下體,然而他竟意外摸到排泄物,隨即停手嚇跑,如今下場也曝光。
根據判決書顯示,劉男在112年1月11日上午1時15分許,於台北巿中正區凱達格蘭大道3號之228和平紀念公園內2號公廁女用廁所內,見素不相識的女子如廁完準備離去時,竟然起色心,試圖強制猥褻。
事發當時,劉男徒手將女子推入女用廁所內,不顧該女持續表示,「不要」等語,且以手推拒等反抗舉止,仍違反其意願,以一手摀住口、鼻,復掐住她的頸部,以另一手拉下其身著外褲,並伸入內褲內,強行以徒手撫摸下體。
然而當劉男手伸進褲子撫摸下體時,竟摸到該女子的排泄物,嚇得馬上停手,並跑到外面洗手台清洗,洗完之後旋即離去。
對此,被害女子表示,自己和被告並不認識,但曾見過兩次,事發當時她在2號公廁外睡覺,後來想上廁所就自己走進去,上完廁所正要出來時,被告就出現在廁所門口,並且將其生殖器掏出來,再將她大力地推回殘障廁所隔壁的隔間内。
她提到,「被告一直試圖想脫我的褲子,我跟他說我不要跟他做那種事情,但被告最後還是將手伸進我的內褲裡,用手摸我尿尿地方的外面,我當時嚇死了。」
被害女子透露,因為自己當時拉肚子,所以有鋪一些衛生紙在内褲上,被告手伸進去内褲時發現有烙賽,所以被告才將手拿出來,並去2號公廁外的洗手檯洗手,洗完之後就離開了。」
至於劉男則失口否認犯案,不過法官勘驗監視器畫面,發現案發時劉男3次進出女廁,且受害女子的下體、內褲均驗出劉男DNA,因此認定劉男確實有對其為強制猥褻犯行。
對此,法官認為,劉男與被害女子素不相識,竟對其為強制猥褻行為,致女方身心蒙受傷痛,審酌劉男經判定為中度智能障礙,且罹有疑似器質性腦症候群,依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應於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