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小姐膝蓋髕骨骨折,暫時裝支架固定,走路一跛一跛,讓她身心俱疲,她出面指控,這傷勢是在台北表演藝術中心的地下停車場發生的。投訴人林小姐:「我們就是正常速度往前走,而且我完全沒有看手機,在沒有任何告示的情況,我就跌倒了,為什麼因為前面有一個突起物,就是要擋車的突起物還滿高的,沒有注意到,我整個人是直接撲倒在地上,痛到我完全無法起身。」
跌倒演變糾紛,她指控跌倒的關鍵,就在於停車場內,每個停車位都有的「停車擋」,她主張業者得負起責任賠償。投訴人林小姐:「沒有想到看個戲,應該是很開心的事情,而且我花那麼多錢買票,結果在場地受傷,那就是臺北表演藝術中心要負責,因為這個是他們的場地,我要戴支架至少六個禮拜,我等於是腿部沒有辦法彎曲,所以走路變得很困難,而且行動緩慢,工作損失我覺得很難講,因為我們做業務的,說老實話你見客戶,就自然收入就會高。」
對此,臺北表演藝術中心回應,事發的停車場是委外經營,統一交由保險公司處理。臺北表演藝術中心行銷經理黃文瀚:「保險公司目前評估的結果,就是這事件跟停車場的設計,還有管理無關,(保險公司)同意支付林小姐在跌倒後,後續相關醫療費用,林小姐希望賠償的是,大概六周的工作費,那保險公司目前其實評估以後,不太容易啦。」
雙方各有立場,目前對於賠償金額達不到共識,不排除對簿公堂,由司法定奪。
(封面圖/東森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