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先生懊惱地說,自己的住家因為這道牆導致屋內滲水,影響到一家人的居住品質。投訴人陳先生:「社區的外牆跟(別社區)的矮牆,中間就形成一個溝渠,水量如果過大的話,我這邊整個矮牆跟圍牆之間就形成積水。」
陳先生住在台中西屯一處社區,自己家住一樓,但是外面緊鄰一面高度1.5米的矮牆,相隔寬度卻只有10到40公分不等的距離,每逢下雨積水到一定程度,都會滲水到屋內濕氣重。修繕外牆清理積水雜物防水層,共花費1萬兩千元向社區管委會請求支付,卻拒絕給錢讓他超傻眼。
投訴人陳先生:「(管委會回應)是區分所有權人的外牆,要區分所有人進行修繕,這個外面的外牆為什麼會屬於區分所有權人所有,這個錢本來是社區要給的,我們不會說要跟社區獅子大開口,就是按照廠商的報價來要求,社區就是因為有人在主導。」
對於陳先生的控訴,社區管委會是這樣說明的。管委會代表:「依生活規約處理社區的事情,10月24日(二審)法院已經駁回了,管委會不需要負責(修繕),這是法院的判決,我們依法來辦事。」
針對社區大樓外牆面有需要修繕情形,依照法規,1樓外牆屬於專有或約定專用的部分,是區分所有權人應負責的修繕範圍,因此才會2次開庭都敗訴處理,不過陳先生認為是因為自己上訴的法條不明確,將會再接再勵,勢必為自己爭取到該有的權益。
(封面圖/東森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