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存託憑證定義不明 專家呼籲應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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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6日前行政院院長陳冲和多名法律學者一起出席有價證券正名與人權保障研討會,因為台灣存託憑證TDR的法律性質至今仍不明確,恐怕會危害人權,專家認為立法機關應該要修法核定TDR,落實法律明確性原則。
多名法律學者 ,一同出席,有價證券的正名,與人權保障研討會,因為台灣存託憑證TDR的,法律性質至今仍不明確。

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 高思博:「當事人行為行動的時候,有價證券,所以如果用這樣的方式,等於是行為的時候,人家根本不知道你這個是,證交法中的有價證券,可是你最後認定的時候,卻被認定是,那接著當人就遭遇到,非常嚴重的刑罰的後果。」

台灣存託憑證是以台灣金融機構和台灣法令,發行的"台灣有價證券",但卻沒有被清楚核定是,證交法中的有價證券,因此引發擔憂。

前行政院院長陳冲:「是不是認定TDR,是個有價證券,而在民事上是,刑事上是不是,我個人看法覺得,第一點就講我們應該,承認以前的問題,不如趁這個機會,把它解釋清楚。」

臺灣法曹協會理事長李念祖:「把定義權讓給行政機關的時候,就進入空白刑法的問題。」

專家認為,立法機關應該要修法,核定TDR受不受證交法規範,落實法律明確性原則,以健全台灣的金融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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