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上12天不違法?七休一政策 排除3種「例外狀況劇」!
據《蘋果日報》報導,根據《勞基法》規定,勞工7天班應有1天例假,但內政部民國75年時曾函釋「台內勞字第398001號」,僱主如果認為有必要,可以經勞工同意後,於每7天的周期做變動,但有雇主藉此濫用,竟然讓勞工連上12天班,勞動部8月1日已廢止此函釋,未來以7天為1週期,每1週期內應該要有1天是例休,不能挪移。
但行政院跟勞動部卻又在政策即將上路前,臨時召開記者喊卡,指出將另訂「裁量基準」,讓部分情況可以不用「7休1」。
現在傳出,此「裁量基準」必須符合這3種情況,包括公眾生活便利(如年節交通運輸)或特殊原因(如台電海底電纜布纜、中油海上油源探勘),重要年節特殊需求,或是境外工作(如媒體出國採訪、導遊帶海外旅遊團)等短期任務。
另外,就算是符合「裁量基準」,也必須先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再經勞工本人同意才可執行,同時雇主必須考量到勞工的健康及安全,才能最長連續上12天班,若勞工覺得身體無法負荷,隨時可以終止例假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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