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鑫資訊公司涉嫌以中製快篩試劑混充美製販售,國民黨立院黨團質疑海關進口未查驗,海關提出4點澄清,強調已採較嚴格的文件審核通關,並無給予大鑫資訊公司特別通關,此案海關依法辦理,並無違失。
大鑫資訊公司涉嫌未經核准進口中國製快篩試劑,混充美國製富樂家用快篩販售牟利,國民黨立法院黨團今天質疑,大鑫進口快篩劑從包裝上產地、國際條碼都標錯,卻能取得緊急使用授權,不僅衛福部審核放水,海關進口時也未查驗。
海關今天晚間提出4點澄清說明,第一,海關依風險管理原則對進口貨物通關方式採C1(免審免驗)、C2(文件審核)或C3(應審應驗),今年進口快篩劑採C1、C2、C3均有,為便捷防疫物資通關,快篩劑採C1比率達8成以上,但大鑫資訊公司截至目前為止進口放行快篩劑約237萬劑,通關方式均為C2,已屬較嚴格通關程序。海關指出,大鑫資訊公司進口貨物為取得衛福部防疫專案核准輸入許可,供國內緊急防疫使用物資,進口時均經審核相關文件,並將報單資訊比對食品藥物管理署核准資訊無訛後放行,海關經審核大鑫資訊公司當時非屬高風險廠商,且國內民眾急需快篩劑加強防疫,並已採較嚴格的C2通關,並無給予大鑫資訊公司特別通關服務。
第二,國際物流運作模式眾多,進口貨物起運口岸與生產國別不同為國際貿易常見型態,兩者無必然關係。
第三,空運、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規定快遞貨物外箱上應黏貼可辨識條碼,是指物流業者自行編訂的託運號碼,與貨品上標示的國際商品條碼不同,且國際商品碼的管理非海關職掌,也無須在進口報單申報此項資訊。
第四,海關強調,此案海關均依法辦理快篩試劑通關作業,並無違失,鑒於目前國內快篩劑已屬充裕,海關後續將對進口快篩試劑強化風險控管及調整查驗比率,加強查核。
(封面圖/東森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