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過修正著作權法部分條文,增訂遠距教學合理使用規定;另賦予國家圖書館得基於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目的,就館藏著作或行政法人於網路上提供資料予以數位重製的依據。
鑑於資訊科技進步及未來數位教學需求,著作權法應兼顧教學公益性和著作財產權人權利,給予必要授權,以及賦予國家圖書館及其他典藏機構重製出版品與傳播權利,以促進國家文化發展,完善文化保存機制,民進黨立委吳思瑤等19人提出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進黨立委蔡易餘等17人也有提出修法版本。
立法院會今天完成修正著作權法部分條文的三讀程序。主要修正內容包括攸關遠距教學的第46條條文,規範依法設立的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演出或公開上映已公開發表的著作。
這項被視為因應遠距教學的合理使用規定,同時設有限制條件,規範應採取技術措施防止正式註冊該課程以外之人接收該課程,避免損害著作財產權人的權益。
例如教師於網路授課時能夠比照現場教學,適度將參考文章藉由網路提供給上網路課程的學生參考。同時,設有相當的限制條件,不但僅限於教師向學校正式註冊具有學籍的學生授課,教師或學校必須採取合理的技術措施,譬如帳號密碼,防止非修課學生接收課程,學校或教師就可以主張合理使用,不用付費取得授權。
為完整保存國家圖書文獻,確保文化資產保存及可於將來繼續傳承利用,這次修法也參考日本等國著作權法,修正第48條條文賦予國家圖書館得基於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目的,就館藏著作或行政法人於網路上提供資料,予以數位重製的依據。
條文增訂,國家圖書館為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目的,得以數位方式重製著作,包括為避免原館藏滅失、損傷或污損,替代原館藏提供館內閱覽的館藏著作。但館藏如在市場上已有發行數位形式版本,就排除適用,避免影響數位出版業者利益。
此外,考量國家圖書館擁有大量館藏並有館藏數位化的合理使用,為避免數位化成果受不當使用致損害著作人權益,這次修法也在第48條條文中明定國家圖書館對館藏進行數位重製,僅能提供館內線上閱讀使用,不得另做其他用途。
(封面圖/翻攝自Google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