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體連續報導,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國票金控)與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安泰銀)股份轉換乙案,經查國票金控總經理丁予嘉與安泰銀董事長丁予康為金控法第45條之利害關係人,國票金控董事會卻未依金控法第45條以董事會重度特別決議,而逕以普通決議議決,故該次董事會決議明顯違法、無效。
國票金控與安泰銀股份轉換案前於 110 年 10 月 14 日董事會審議時,已有董事提醒應依金控法第45條規定以重度特別決議為之,且表決時,雖有包括官股代表等6名董事 (包括2名獨立董事) 表示反對該案,國票金控仍擬將全案提請110 年12 月 2 日召開之股東會臨時會,進行討論議決,此舉明顯違法。
按金控法第60條,主管機關就違反金控法第45條之董事會決議,依法得對國票金控裁處高達新台幣5,000萬元之罰鍰,顯然影響國票金控股東權益甚鉅。
為避免國票金控擬於110 年 12 月 2 日召開之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或被撤銷,籲請主管機關及時處理,以保護投資大眾之權益。
再者,本次股份轉換案尚有其他包括官股代表等董事,已提出如媒金分離、產金分離、中資疑慮、價格合理性、併購條件不利國票金控等重大爭議,迄今皆未釐清,亦籲請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宜一併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