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黃姓男子駕駛小貨車行經嘉義縣布袋鎮台61線時,遭警方測得時速高達154公里開罰8000元的高金罰單,此判決令他大為不服,認為自己在當時貨車載滿貨物的情況,根本不可能開到154公里這種速度,憤而提起行政訴訟。開庭後,法官根據雙方提供的資訊,以及去函小貨車原廠詢問,得知小貨車實測最快時速只有145公里,因此研判警方取締有誤,撤銷這張罰單,仍可上訴。
黃姓男子去年1月20日晚上8時,駕駛中華菱利小貨車,行經嘉義縣布袋鎮台61線275.9 公里處時,遭警方測得貨車時速高達154公里,該路段最高速限僅90公里,數據顯示黃男超速了整整64公里,因而裁處罰鍰新臺幣8,0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判決使黃男大感不服,憤而提起行政訴訟。
黃男在行政訴訟中主張自己駕駛的中華菱利小貨車,時速最高僅為140公里,且當時車上裝載滿滿的貨物,貨車也有定期保養和檢驗,檢驗結果都是合格,並沒有非法改裝,再加上台61線的風速比國道的風速還大,開到時速70公里就感覺快翻車了,連開到最高時速140公里都很困難了,更不可能開到時速154公里。
▼測速照相儀測得貨車時速高達154公里。(圖/東森新聞)
警方則表示,當日台61線275.9 公里處設置的測速照相儀,有定期檢驗,員警依此數據舉發交通違規並無不當,當時也有向屏東監理站檢驗人員詢問,一般車輛雖設計儀表速度為140公里,但車輛於實際駕駛時確實可開超過儀表版速度,也就是俗稱的「破表」,且黃男的貨車至今出廠僅4 年,尚屬於新車,依新車性能開到時速154公里並非不可能。
▼警方依測速照相儀取締開罰黃男8000元。(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法官根據雙方提供的資訊,以及去函中華菱利原廠公司,得知黃男所開的菱利這款小貨車為105年出廠,新車實車測試最高時速僅到145公里,且透過車籍資料和過戶登記資料,證實車輛引擎並未改裝大修,研判貨車時速不可能達到154公里,裁定撤銷罰單,本案仍可上訴。
(封面圖/翻攝自Google map)